北京介入黎智英案:港府首就国安法提人大释法 欲禁海外律师参与国安诉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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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为其辩护一事引发释法风波,在香港最高级的法院拒绝律政司的上诉申请后,特首李家超应北京的中央政府要求,提交《港区国安法》报告,当中建议提请人大常委释法,以厘清海外大律师可否参与危害国家安全诉讼。
与过往五次人大释法不同,这是港府首次按国安法而建议提请人大释法,相关条文既无制衡,亦无订明释法不具追溯力;而港府的说法亦限制了港人选择律师的权利。
敖云天(Tim Owen音译)原订本周四起,代表黎智英被控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势力罪一案中进行辩护,但李家超今(29日)早透露,律政司今天稍后时间会向法庭申请押后聆讯,又说,若黎案能在人大常委会释法后才进行审讯,是最适合的,亦最符合案件和法制的利益。
他亦不知道人大常委会何时或会否以特别会议方式讨论报告,但知悉中央已收到他的报告,中央高度重视事件,相信会尽快处理。但无论多快,多案在身的黎智英,自2020年12月起被法庭拒绝保释后,还柙或被囚至今已快两年。
按公开数据,北京是次的处理明显快速。终审法院昨午颁下判辞后不足三小时,李家超会见传媒,透露他是前(27日)天收到中央按国安法第11条,要求他就国安法实施以来特区履行维护国安职责提交报告。
事隔四小时,港府在深夜11时半前发稿,指已提交报告;李家超今早9时半在开会前向传媒透露,已知悉北京收到报告,会尽快处理。而人大常委谭耀宗曾表示,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将于12月下旬举行,最快可于是次会议加插议程处理。
根据港府向国务院提交的报告,当中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安法第65条,就「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释。
国安法较基本法释法更缺制衡缩窄港人选律师权至在港执业者
国安法第65条订明,该法的条文解释权属人大常委会,但条文没有订明释法的程序、释法的决定会否具有追溯力等,其规定远较《基本法》第158条的释法更不受限制。
根据后者,基本法这香港小宪法的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如法庭遇上涉及基本法中「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而需要人大常委会解释,应由终院提出;人大常委会释法前,会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前的判决不受释法影响。但上述规定和保障在国安法中均付诸阙如。
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今早亦在电台节目中指出,人大常委会过往五次释法都是关于基本法的宪法解释,但今次是首次就在港实施的国安法这全国性法律作立法释法,由于该法由人大常委会制定,根据国家法律制度,人大常委会有立法解释权,以作补充或解释法律内容,故两者有很大分别。
李家超昨公布会建议人大常委会释法时指出,他是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和特首的身分,按国安法而提交报告和建议,并提出八项理据,包括国安法是针对反修例运动涉及外部势力干预而制订的全国性法律、具凌驾性、境外势力敌视国安法而须加以预防、部分国家未停止干预香港,以及无法排除海外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等。
他不认为建议人大释法有剥削市民选择律师权利,声言港人有选择律师的权利,但那是指在香港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合资格律师,而非没有在港具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
《基本法》第35条规定,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以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虽然上诉庭在批准一名海外大律师在港临时认许案中附加条件时指明,根据上述条文,诉讼人无权坚持聘用没有本港执业资格的律师,但并非无权聘用。
被问及处理国安法的法官亦有海外人士时,李家超表示,法官有严格的资格审查及推荐,审理国安法的法官为指定法官,故与今次事件属「两码子的事」,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至于提请释法会否予人输打赢要的感觉,李家超没有正面响应,只是强调事情影响深远,厘清法律问题符合香港利益、国安法规则及宪制秩序,决定是基于维护国安。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宪法讲座教授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陈弘毅在电台节目中表示,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中央可能理解为外国对香港的干预;他又说,虽然是李家超提请释法,但综观其发言,是中央要求他提交报告,而他需响应中央要求,相信中央有采取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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