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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配偶签证连续担保资格最新政策

2013-09-24 来源: 太傻网 评论0条
  澳大利亚移民:配偶签证连续担保资格的一些问题(2013年9月)

   配偶签证连续担保资格是在移民条例1.20J的条例:下列几点需要注意:

   (1) 如果担保人之前是被担保配偶签证,5年时限是从签证申请递交之日起到新配偶签证申请被签证官做出决定为止。

   (2) 按此方法计算5年时限是因为配偶签证担保资格的批准是‘决定时’的要求而不是‘申请时’的要求。

  ( 3) 309/100和820/801类别配偶签证担保资格只被算作一次即使申请结果授予两个签证。这是因为对于 100和801类别永居签证是没有分别的担保资格批准审理。这是由于对于这些签证的‘决定时’要求涉及309或820类别签证批准的一部分。

   (4) 事实上申请人是被担保配偶签证的:

   (a) 从未来过澳大利亚;或

   (b) 从未被授予永居权

   是不相关- 授予的签证被视为连续担保资格条款的批准。

   下列案例说明此条例怎样操作:

   1. Kevin为其妻子Julia担保309、100类别签证,申请于2008年10月1日递交。

   2. Julia于2009年1月10日被授予309类别签证并且在2010年12月15日被授予100类别签证。

   3. Kevin和Julia在2011年1月10-日分开,随后离婚。

   4. Kevin与Bronwyn在2013年3月10日结婚并在2013年4月7日担保Bronwyn申请820/801类别签证。

   5. 只要在2013年10月1日前签证官未对Bronwyn的签证申请作出决定,在1 October 2013之后,Kevin的担保资格条款将不会是问题因为5年期限已经过去。然而如果DIAC在此日期前拒绝申请,并且Bronwyn要求重移民重审委员会(MRT)复审其申请。那移民重审委员会(MRT)于对担保资格要求做出评估坐出决定时的日期是非常关键的。如果移民重审委员会(MRT)在2013年10月1日后仍未做出决定,连续担保资格条款将不再是拒签的理由。这是因为5年期限已经过去。如果移民重审委员会(MRT)在2013年10月1日前做出决定,那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连续担保资格条款。导致拒签。

   换句话说,在新配偶签证担保资格递交前最好等满5年的时限要求才递交。然而,如果申请人的目前签证时限即将到期,并且在现有签证到期前急需递交配偶签证,那可能就要冒一些风险在5年时限期未满足前递交配偶签证。如果五年时限仅剩几个月到期,并且签证官可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审理申请,此策略可能奏效。 
   请注意,对于文件不完整的配偶签证申请,签证官可能没有给第二次机会。

   最近两名布里斯本申请人自己递交了缺乏准备的820/801类别签证申请并且很快收到了拒签通知包含下列评述:配偶签证申请确认信提供给您。此信说明:

   “请注意移民局可基于您的申请来做出决定,不会要求额外的信息,因此请确保您提供所有所需信息”。DIAC似乎采取了相同的方法来处理其他州缺乏准备的申请。因此,我们建议申请人聘请有经验的移民代理递交配偶签证。

   当申请人仍与其他人处于同居关系时可以再结婚么?回答是‘可以’

   下列是移民局程序建议手册(Procedures Advice Manual)的摘抄:条例8.3并未规定申请人或担保人不可有同居配偶。已婚人士如果他们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配偶的关系结束,并且与其合法配偶不再在一起生活,仍可被视为是同居婚姻中的一方。

   也就是说,只要能符合5年的的时限,已婚人士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配偶的关系结束,并且与其合法配偶不再在一起生活,即使还没离仍可再婚,仍可再以同居关系保送新的申请人,申请820/801签证。

   配偶签证的最新的更新(2013年9月)

   签证可以是夫妻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对于境外申请配偶签证类别为309临时配偶签证和100永居配偶签证。对于境内申请配偶签证类别为820临时配偶签证和801永居配偶签证。还有一种境外申请的夫妻300的未婚夫妻签证。

   对于同居关系,除非有未能控制的因素,各方必须具备实时至少12个月同居关系。不过,如果各方能在Relationships Act 2008 (Vic),或Relationships Act 2003 (Tas), 或 Relationships Register Act 2010 (NSW)下注册同居关系,都能要求对12个月期限的的免除。

   一般上,欲证明丈夫和妻子关系,各方需提供下列证明:

   1 财政方面的关系,这包括:

   ·任何共同拥有的物业或其他主要财产;和

   ·共同负债;和

   ·对于主要财政和财政来源有共同的承诺和承担;和

   ·关系中的一方是否和对方负有法律责任;和

   ·共同分担家庭日常支出 
 
   2. 家庭性质的关系,这包括:

   * 任何对于孩子照顾和抚养有共同责任;和

   * 共同的生活安排;和

   * 共同家务承担的责任。

   3. 社交方面的关系,这包括:

   * 是否向其他人表述其正处于同居关系,和

   *其朋友对其同居关系的意见,和

   * 其对共同社交活动有共同点体现;

   4. 其有互相的承诺:

   * 其关系的持续的时间,和

   * 其共同生活的时间,和

   * 彼此间的伙伴关系和精神支持的程度,和

   * 其之间的关系是否是长期的。

   澳洲境内申请820和801类别临时和永居配偶签证的条件

   如果您持有下列签证和条件,那你将不可在澳大利亚境内申请和820类别临时和801永居配偶签证:

   ·未持有实质性签证(实质性签证不是过桥签证(Bridging visa A, B,C,D,E)或犯罪司法签证(Criminal Justice visa)或您之前的签证已被停止;

   ·所持签证带有不允许进一步居留条款(8503,8534或8535条款);

   ·持有担保访问签证(Sponsored Visitor visa);

   ·持有犯罪司法入境签证(Criminal Justice Entry visa);

   ·自从您上次进入澳大利亚,你持有或之前持有495偏远地区独立技术临时签证[Skilled-Independent Regional (Provisional) visa]或475偏远地区担保技术签证[Skilled-Regional Sponsored (Subclass 475) visa]或487偏远地区担保技术签证[Skilled-Regional Sponsored (Subclass 487)],并且您尚未持有此签证至少2年;

   ·对澳大利亚政府有负债并且没做出令人满意的安排来偿还负债。

   ·在过去的21天的配偶类别签证申请遭到拒绝并之前持有820或309配偶签证。

   ·目前持有173或814父母捐助型签证。 

   过桥签证持有者或逾期居留者需有至少2年时间的配偶关系

   12个月的同居婚姻关系对于目前拥有实质有效签证(Substantive Visa)的申请人。只要申请人在澳洲没有触犯刑事法,即使申请人逾期逗留澳洲,只要有一些特别情有可原的理由,申请人仍然可在澳洲境内申请820配偶移民签证。

   如果您未持有实质性签证并且自从您上次进入澳大利亚所持签证已被拒绝或被取消,但是你的之前被拒的签证不是配偶签证,和/或签证不是基于品格问题被拒,您还是有可能可以再澳大利亚做出有效的820配偶签证申请。那些持有过桥签证或逾期居留者,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特别原因(特别原因包括已有共同的孩子等),其必须证明其至少2年的配偶或同居关系。这是移民局第3条款(SCHEDULE3)的需求。如果两人在澳洲已有共同的孩子,这也能符合移民局第3条款(SCHEDULE3)的需求。

   澳洲海外学生与配偶一起申请独立技术移民签证

   对于那些已经以学生临时签证身份在澳洲读书,如果在允许居留期间双方结婚了,也可以在澳洲以配偶的身份加入主申请人的独立技术移民签证,但要受到详细审查。有时也会受到突击捡查。

   对于配偶签证担保的时间限制

   除非有部长的批准,担保人一生只能担保或被担保两次。并且,原有担保人若再离婚或分居,必须有5年的等待期来递交新的配偶担保申请。如果任何人被以配偶签证担保来澳大利亚,则需在之前的配偶签证通过后的5年后才能递交新的配偶担保申请。也就是说,原担保人和成功申请人都有5年等待期,才能担保下一个新的配偶。

   父母一方担保移民后与其原配偶的担保移民的时间限制

   如果只有一位父母被子女担保移民澳大利亚,其只能在获得父母签证的5年后才能担保其配偶移民。换句话说,包括2年的父母签证的等待期,父母需等待7年才能为为其原配偶递交配偶签证申请。不过,如果子女再次以父母移民方式申请他们来移民澳洲,则没有时间的限制。

   长期配偶关系

   长期配偶关系的定义是:

   ·如果申请人和担保人有一名不小于2岁的共同子女(非收养或一分的子女),或

   ·其配偶关系已超过3年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考虑申请直接永居100类别签证或801类别永居签证,而不须先经两年过临居签证这途径。

   配偶或同居关系在签证授予前已经截止的免责条款

   通常309签证将需经历2年的考验期才可授予100永居签证。在2年时间结束之前,部长有权拒绝100永居签证申请。部长还有权在2年时间结束之前授予此永居签证,但须满足下列3种情况:

   * 担保配偶在这期间死亡;或

   * 在关系中出现相关的家庭暴力;永居

   * 申请人和担保人面临特定的法庭令,比如与孩子的抚养有关的法庭令。 

   配偶签证担保承诺的新定义

   新的配偶签证的申请已没有经济担保这回事;但更重要的是申请配偶签证的担保人却一定要能满足其担保承诺。 目前来看,作为一个符合条件的配偶签证担保者, 担保人必须能证明其有财政能力来支持其生活在澳大利亚的配偶。 欲证明担保人有财政能力来支持其配偶, 其应:

   1. 在澳大利亚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由雇佣证明和退税单来证明); 并且;

   2. 具有自有或租赁房屋来为配偶提供住宿;

   3. 如果担保人已退休, 那么其需证明其有足够的退休金和合适的住所来支持其配偶, 或其具有足够的存款来支持配偶;

   4. 如果担保人已经退休并没有存款收入, 其必须证明其有自有的房屋给配偶提供住所,配偶会讲英文并且有工作或教育学历,将能很快的在澳洲找到合适的工作。

   不像过去获得CentreLink补助,而且并无其他收入的75岁年长澳洲人或永居人士仍可从朋友处寻求做出经济担保。目前已没有这种配偶经济担保,并且担保人的情况可能遭拒,并导致配偶申请也可能被拒绝。

   下列是从移民程序建议守则中的摘抄;

   下列例子介绍了移民官评估重点放在财政和住宿承诺能被在两年中满足并且一系列相关因素例如家庭支持等也被考虑。

   案例1 –担保人未被雇佣

   担保人是澳大利亚公民已经在海外生活20年。配偶关系持续了很长时间并且生育两个孩子,孩子是澳大利亚公民。配偶不会讲英文并没有工作或教育学历。担保人在澳大利亚没有工作但有技术雇佣的资格。配偶签证的申请中家庭计划说明将与担保人的兄弟姐妹住在一起(有5个卧室的房屋)直到其找到其他的地方居住为至。

   案例2 –担保人是自营职业

   担保人是流动的澳大利亚人,也不能提供固定的居住地址。担保人的税务评估表明担保人在过去两年的收入少于每年AUD15000,并且没有存款。担保人与旅游签证持有者结婚。配偶不会英文,而且没有教育或雇佣资格。担保人描述其为自我雇佣。声明他不会向Centrelink申请援助,并称夫妻在澳大利亚旅游中,配偶能找到临时工作作为帮助他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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