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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河官员称可按市价收购牧民所捡“狗头金”

2015-02-12 来源: 京华时报 评论0条
中新网新华社报道 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

    政府愿买下放博物馆
    
    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重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
    
    青河县国土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11日表示:“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卖,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把这块金收购了,放在我们县上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
    
    这位官员还说:“因为矿产指的是地下物,这个是散落在表面的,应该不属于矿产,再说也不是偷盗来的,不属于乱采乱挖来的。关于网络上讨论归属问题,我们也在研究。”
    
    “类似捡拾狗头金的事情在青河县已不足为奇,我工作20多年听说和看见的就有两三起了,记得在1998年左右也有人捡到一块约两公斤左右的狗头金,也没有上交,听别人说牧民都卖到外边了。”一名国土局工作人员说。
    
    文物?矿藏?埋藏物?
    
    “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作为再生金的一种,“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
    
    然而,“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应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关键词: 新疆狗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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