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没有对被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该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例背景
徐某是村里的养殖大户,十几年下来攒了不少积蓄。徐某有一对龙凤胎孩子,女儿大学本科毕业后去了日本继续硕博连读,毕业后就定居在了日本,就连徐某生病都没有回家看一眼。这几年都是徐某的儿子一直在照顾徐某,直到徐某去世。徐某在临终前留下遗嘱,决定把自己所有的遗产送给其儿子所有。这个消息被徐某的女儿知道后,她立即从日本赶了回来,与弟弟争夺遗产。徐某的女儿认为,自己也是徐某亲生的,理应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学法有疑
那么徐某的女儿应该享有继承权么?
法律讲堂
徐某女儿不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徐某生前立有生效的遗嘱,遗嘱明确约定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儿子。该遗嘱使徐某对自己财产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继承时应当以该遗嘱为准。基于此,徐某的女儿也就无法享有该继承权了。
此外,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为恶劣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即使徐某生气没有立有遗嘱,徐某的女儿没有履行对徐某的赡养义务,在徐某生病时也没有照看徐某,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徐某的遗弃并丧失继承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一句话说法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其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应丧失其继承权。但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