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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使用高倍肉精膏的执法困惑

2017-03-28 来源: 杭锦旗食事药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餐饮店使用高倍肉精膏的执法困惑 - 1

某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某县餐饮店制作羊肉粉处发现该处有标称“高倍肉精膏”(食品添加剂)一瓶,标注产品类型:浆(膏体)状香精(不可直接食用);生产厂家:福建兴味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10/03;保质期:24个月;使用范围:用于食品、肉制品、调味品、膨化食品、方便面、复合调味料、肉制品。该店店主将此食品添加剂加在肉汤中,用于增加肉汤香味。

按照添加剂标称,不得直接食用,执法人员即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县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处理。但经执法人员封存该产品,召开案审会后反馈,由于无“不可直接食用”具体解释,又无商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证据,只能撤销案件,改为向食品经营者下达整改通知书。

笔者翻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该标准中《附录B 食品用香料食用规定》中明确,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对食品用香精浆(膏)状香精并无详细规定,其中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中也并无餐饮食品或汤料。

进一步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30616-2014),对食品用香精有了明确规定,即:由食品用香料和(或)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含有或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注:应严格区分食品用香精和调味品,调味品是食品中的一类,一般可直接食用。食品用香精可以是调味品很小的组成部分。)

由此推知,食用香精不可直接食用,意为不可用于餐饮加工食用,仅可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但食用香精标签上表示的“不可直接食用”的警示语,意为不可作为食物直接食用,还是不可用于餐饮加工直接食用,仅能作为食品生产加工使用,无具体书面解释。

建议:

一、加强标准修订,对食用香精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不可直接食用作进一步的明确与界定,方便执法与食品从业者使用。

二、加强食品抽检检测。有针对性检验餐饮业中食品香精中香料指标,看是否超过限制规定。这是监管与执法的重要科学依据和支撑。

三、加强添加剂食用管理。对食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必须全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示、公示,保护群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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