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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2017-03-21 来源: 家事有章法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 1

因为一辆家用小汽车,一家三口打了两场官司。

刘松和朱丽去年就协议离婚了。离婚前,朱丽曾手书说明一份,载明:“我不想与刘松一起生活,自愿离开刘松,任何财产与我无关。任何人无权争议……”。后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有财产楼房、门市房做了分割。

本来婚已经离了,不该再有什么瓜葛。但因为一辆汽车,他们开始纠缠不清。

这辆汽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将该车赠与婚生女儿小刘并登记于其名下。

该车辆实际由刘松控制,其婚生女小刘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松返还车辆由其使用,但法庭上刘松出示书面承诺一份,证明小刘曾书面拒绝接受赠与,后法院判决该汽车归刘松所有。嗣后,刘松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

现朱丽以该车辆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故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请求分割的,经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双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车辆依法应属其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辆赠与双方婚生女后,女儿于向刘松出具书面承诺一份,载明:“关于刘松买给女儿的轿车,拒绝刘松赠送,同意变更刘松名下,绝无反悔,任何人无权干涉”。该书面承诺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即在双方离婚之前赠与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涉案车辆的权属状态应当回归至赠与发生之前,该车辆仍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而非刘松单独所有。嗣后,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三处房产做出了分割,但未对共同财产的未尽事项做出说明,小汽车亦未进行处理。

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朱丽出具的放弃财产承诺,同时表明其“不想与刘松一起生活,自愿离开刘松”,系对双方婚姻关系的处分,但刘松未签名,且未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嗣后,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并对部分财产做出了分割,该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盖章确认并生效,亦是对朱丽所出具上述放弃财产承诺进行了变更。且婚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的权利,朱丽、刘松对于房产的分割方案并非因任何一方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所形成,故对于刘松所述系基于夫妻感情才分配给朱丽部分财产的抗辩,依法不予采纳;女儿向刘松拒绝接受赠与后,涉案车辆并未及时变更登记,其车辆所有人公示状态仍为女儿所有,亦无证明表明朱丽知晓该车辆的权属状态并就分割发表意见,故对于朱丽述称的离婚时因不明知上述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未予分割的诉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综合以上分析,小汽车为朱丽、刘松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其离婚财产分割过程未涉及,故朱丽要求依法分割该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判决:朱丽对涉案汽车享有50%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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