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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第一课:first thing first

2017-09-12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永伟)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已经是第三年教《法律经济学》这门课了。作为一名经济学人,我清楚地记得第一次讲这门课的时候,我的心情是很忐忑的。当时有很多规矩我不懂,上来就自称是“法盲”,后来才知道在法学院,“法盲”这个词是送给德高望重的人的,而我至多只能算个“法律的门外汉”。幸运的是,在我踏足法律经济学这个行当后,有很多机缘巧合让我这个“门外汉”向“法律之门”里面多看了几眼——三年里我作为专家出过庭、审查过案件、提交过修法建议、参与过论战、在中英文法学刊物上都发表了论文,也带过了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尽管现在我还是在“法律之门”外面,但我至少确知了它也一直为我这样的经济学人所开。所以,今天当我再次站在这儿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心里也有了些许的底气。

作为这门课的第一节课,这次课的任务主要有两个:一是介绍一下这门课的内容,二是介绍一下这门课的学习方法。

一、课程内容介绍

1、法律经济学的定义

我们这门课叫做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关心这门课的同学应该知道这门课有时候也会被叫做其他名字,例如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或者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严格地说,这几个名词之间是存在着细微差别的,法律经济学突出的是这门课作为一门经济学课程的特征;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强调的是用经济学的工具来分析法律,经济学在这里只是工具,落脚点还是法律;而法和经济学则更多强调法学和经济学这两门课之间的对等关系,并且往往突出这门课的人文性、哲学性。在这里我不想对这些概念更多地咬文爵字,因为其实在大多数时候这几个名词所指代的是同样的内容。(如果实在要对这几个词较真,建议可以读读相关的书,例如Calabresi的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 Essays in Reform and Recollection)。

2、经济学及其思维方式

既然这门课是一门经济学课(或者至少是和经济学相关的课),那么我们就需要先花一点时间来介绍经济学。我不知道今天在座的各位对于经济学有多少了解,但根据我过去两年授课的经验,很多同学对经济学是存在不少误解的。记得第一年时,我问过两位同学对经济学有什么了解,有一位同学说“这是一门教人赚钱的学问”,而另一位同学则更是只说了两个字“庸俗!”作为一名经济学工作者,在听到这两个回答后,我的感受是十分尴尬的。因为我在反思,如果经济学真是教人赚钱的,为什么我学了十多年还这么穷,是不是因为我还不够庸俗?

不过,话说回来,这两位同学对经济学的印象,确实也有很强的代表性。事实上,在我当年选择经济学作为专业时,也是出于想赚钱的庸俗目的,但遗憾的是我很快就发现我想错了。经济学并不教人赚钱——尽管有些成功的经济学家很有钱,但从经济学本身讲,它并不是一门实践性的学问。无论是从学科的目的,还是其表现形式看,经济学其实更像物理学——当然,物理学探讨的是自然界的规律,而经济学希望揭示的则是人类社会的规律。在很多时候,我们把经济学称为一门社会科学,原因就在于此。

说到这里,也许有同学马上要问,社会科学的体系好复杂,有经济学,有社会学,有心理学……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一样。我想,其实在很多时候,它们之间的研究对象是一样的(一个例子是现在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都经常在对方的杂志上发表论文),但分析的思路会有不同。大体上讲,经济学秉承的是一种bottom-up的研究思路,主张从个人的激励入手分析个人行为,再从个人行为加总出社会行为;社会学则正好反过来,采用一种top-down的思路,主张从社会结构、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入手来分析人的行为;而心理学则更加侧重于强调影响个人行为的激励到底是如何形成的。不同学科对于社会问题的研究,其实就是提供了认识社会的不同角度。

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非常复杂,但其基本原理是简单的,大体上用三句话来概括就可以了:“人会对激励做出反应”、“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以及“在边际上思考”。

先看第一条——“人会对激励做出反应”。这个命题有几层意思:

首先,决策的主体是人,抽象的集体都不能进行决策。我们经常说,政府认为如何如何,企业认为如何如何,好像政府与企业都会思考一样。其实这只能算是一种简化,集体的决策,最终是个人之间进行互动和加总的结果。例如政府出台一个决策,在这背后是各种力量的角力;企业的决策背后是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博弈。

其次,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就必须搞清楚谁在做决策、他的激励是什么。很多决策,我们看起来是匪夷所思的,因为它对于那个集体可能是有害的(例如企业被贱卖),但如果我们认识到做决策的其实是人,去分析那些决策人的动机,往往就可以豁然开朗。需要说明的是,有时候,要分清楚究竟是谁决策,它面临怎样的激励,其实并不容易。其中后一个问题可能更难一些,你需要分析他的决策动机是什么、面临怎样的决策约束、决策约束怎样变化。根据这些情况,“把激励搞对”才能解决问题。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有很多人认为,物质激励是最大的激励。任何问题,靠胡萝卜加大棒就可以解决。其实这种似乎是过于简单化的,现实要比这个复杂得多。这里我想给大家介绍一篇Journal of Legal Studies上的论文A Fine is A Price。同学们应该知道,Journal of Legal Studies是法学界最好的专家杂志(区别于Harvard Law Review等学生杂志),这篇文章是该杂志上引用率最高的一篇文章——那显然,它是很重要的。但奇怪的是,它似乎一点也没有涉及法学问题。这篇文章说了什么呢?故事很简单:说的是有家幼儿园,孩子家长经常在幼儿园放学之后很久还不来接孩子,这给幼儿园老师造成了很大麻烦。那么怎么办呢?有两位学者说,做个实验吧。于是就找了一些班作为实验组,对于这些班的学生,如果家长在放学后迟到了,就罚款。按照直觉,这样的惩罚应该会减少家长的迟到行为,但事实却是实验组的家长的迟到率大大增加了。这是为什么呢?论文作者的解释是,在没有罚款时,每位家长心里其实是和幼儿园有个隐性合同的,当违约了后,他们会很内疚。而一旦实施了罚款,这种隐性合同就被显性化了——迟到怕什么,不就是罚几块钱吗?这篇论文虽然看似和法学毫无关系,但却揭示了一个和法学相关的基本问题,就是怎么看人的激励。我们不能只看到物质激励,还要看到更深的内心激励。孔子在早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其实就是这个道理。

再次,制度是最大的激励。要改变人的激励,有两条路,要么改变他的动机,要么改变他的约束。而制度可能同时改变两者,所以是最大的激励。制度变革的最生动例子,是改革开放。我们看到,在改革开放前后,人还是那些人,地还是那些地,但为什么经济发展的变化却如此之大呢?原因就在于人的想法变了,活动空间也更大了,企业家精神就随之迸发出来了。我们这门课要重点研究的法律,也是一种重要的制度。法律的变化,就是制度的变迁。例如之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曾规定“撞了白撞”,那时候我们穿马路就特别小心,生怕被撞了只能自己认。但这个法律修改后,我们上马路就不用那么害怕了。当然,这个法律的变迁有什么后果,我们讲到侵权法的时候会详细谈,再次就不赘述了。

再看第二条——凡事要考虑成本和收益。这分为两个层面: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

从个人层面上看,个人的行为应该是成本和收益权衡(trade-off)的结果。这里我们先要澄清一下成本的概念,因为我们决策时,收益往往是明确的,但成本却并不那么直观。经济学上讲的成本,不是会计意义上的成本,而是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也就是你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放弃的最有价值的东西。例如,今天晚上来听我的课,你可能就错过约会,而这对于你来说是除了听课意外最有价值的活动,那么你的约会就是你听课的机会成本。说到这儿,同学们大概也认识到了,这里的成本不只包含货币成本。例如,你来听课是不花钱的,但不意味着你没有成本。知道了这点,同学们就要注意了,你做每一个决策,真正的成本是什么,收益是什么,这个一定要盘算明白。

从社会层面上看,每一项政策、法律都要考虑成本和收益。我们这门课要对很多法律进行分析,这是个基本的切入点。在分析侵权法时,成本是什么,收益是什么,各类责任划分如何影响成本和收益;在分析刑法时,成本是什么,收益是什么,量刑如何影响成本和收益……这些我们在后面的课程中都要详细讲。

举一个现在比较热的话题——“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例子。这个规则是在《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中提出的,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现网络系统中存储有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或是链接指向的内容侵权,或者在收到著作权人发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通知后,立即移除了侵权内容或断开了对侵权内容的链接,就不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样一个制度,怎么分析?其实步骤很简单,我们首先要找到这个法律中的当事人是什么?我想,主要包括几个: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用户。先看成本:对于网络服务者,其成本是显然的,因为这一法案大大增加了其工作量;对于权利人,他的成本是发出通知的成本;对于用户,他要承担被误删的成本。而收益呢?应该包括减少的交易成本、降低了侵权风险,以及提高了权利人创作的激励等。这个法案是否是好的,可以比较这些部分的成本收益后得出答案。当然,如何分析这些成本收益,其实又是一门大学问,我下学期有门课会对这个进行专门的介绍,在这儿就不多说了。

值得说明的是,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最关键的是要发现那些别人看不见的成本。经济学家巴师夏曾说过,能否看到别人看不见的成本,是区别经济学家好坏的标准。我想这是很有道理的。

再看最后一条,在边际上做决策。经济学思考的,不是全有和全无,而是多一点点会如何,少一点点又会如何,这个一点点也就是“边际”。例如,当我们考虑消费多少商品时,考虑的是多消费一点点这个商品,能带来多少效用,又会产生多少成本。当边际效用多于边际成本,那多消费一点就是合适的;而当边际效用小于边际成本,那少消费一点就是合适的。当边际效用正好等于边际成本时,那刚刚好就到了最优的消费量。同样的逻辑,我们可以分析生产,它就是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权衡的结果。

边际的思路看似很简单,其实它可以帮助我们理清很多困惑。例如,我们在做一件事情时,经常考虑要不要坚持下去。有时候,你坚持一件事明明知道不会有什么结果,但却选择一直死扛,原因只是你过去已经为此投入了太多。如果你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想想,那问题可能简单很多,因为你的决策并不取决于你过去投入了多少,那是沉没成本,已经失去的。而重要的是你的下一步决策、后面的多一点点投入能给你带来什么。如果你发现这个边际收益是小于边际成本的,那就要果断“断、舍、离”!

法学中的很多问题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例如,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是法学争议的一个焦点。很多实证研究发现,死刑其实并不能遏制犯罪,反而会增加犯罪。这是为什么呢?其实一个原因就是死刑的存在取消了边际上的激励。试想,如果当一个人因为过失杀了人,那么他一旦被抓到就是死刑。这时候的他可能就会抱着“杀一个够本,多杀一个赚一个”的思路,从“业余杀人”转变成“职业杀人”。

3、略论社会科学方法论

以上是我总结的几个经济学思维方式。在继续往下讲之前,我想再插几句,更为一般的社会科学的思维方式,或者方法论。我们知道,社会科学中的观点、理论林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学习者来说,很容易迷失。那么,在现实中,我们应该怎样面对这些理论呢?我想,我们必须要树立起一套科学的方法论。一套好的理论,并不是可以包治百病的。事实上,那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都不是好理论,甚至算不上理论。

一个理论,必须是一个可以反驳,但还没有被成功反驳的命题。什么叫可以反驳呢?就是你有可能检验它的对错。例如爱因斯坦提出广义相对论,按照这套理论就预言了光在经过密度很大的星体时可能弯折。如果你有机会去检验这个推论,就可以检验这个理论。如果实际的发现是和理论预言一致的,那你就接受;如果不一致,那就需要修改理论,进一步接受证伪的考验。有些命题,不可反驳,所以不可以算是科学理论。例如,“信则有,不信则无”,这是信仰,无可检验。再如“如果地铁票涨价没有缓解拥挤,那就是票价不够高”。这也不是理论,为什么呢?你会发现它横竖都对,因为它根本不定义什么叫票价够高。如果你继续涨价,发现真的缓解拥挤了,那就是够高了,如果没有缓解,那就是还不够高。这种横竖都对的,是“套套逻辑”(Tautology)或同意反复,不是科学的理论。我想,明白了这个,同学们就可以拆穿很多大师的面具,不再会动不动就醍醐灌顶了。

有时候,很多理论似乎都能解释现实,都可以被反驳但却没有被反驳。那么,我们应该选择哪个理论呢?根据哲学上的“奥卡姆剃刀原则” (Occam's Razor),应该选择更为简洁的那个。为什么呢?从经济学角度看,很容易理解——理论也是有成本的嘛,同样的问题,你用更简洁的理论就解释清楚了,何乐而不为呢?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假设”。经济学的“假设”是经常被人诟病的。有个玩笑说,有三个人流落到了孤岛上,一个物理学家,一个化学家,一个经济学家。他们只有一个罐头,但没有开罐工具,所以要商量怎么打开罐头。物理学家说,把罐头拿到高处扔下啦,这样由势能转化成的动能就能打开罐头;化学家说,我们钻木取火吧,然后把罐头放在火上烤,罐头膨胀了,就打开了;经济学家说“让我们假设有个开罐器……”你当然可以这样黑经济学家,但是经济学中的假设有没有道理呢?让我们想一下,如果没有假设,所有的都是按现实来,那不好像是我们出门带了一张1:1的地图吗?这样的理论有什么用?所以假设是必须要的。但假设用到什么限度,那就是个学问。弗里德曼比较激进,认为假设就是个稻草人,没有必要考虑其真实性;科斯比较强调假设的真实;我个人比较支持罗德里克在其新书《经济学规则》中的观点,就是对现实要假设,但是要保证关键假设的真实性。

方法论的问题,一展开可以谈很久。时间关系,不细谈了。推荐两本书——波普尔的《猜想与反驳》、罗德里克的《经济学规则》,以及一篇论文——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阅读。

4、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内容

下面简单讲一下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我们已经说了,法律经济学,就是要用经济学的基本思路来分析法律问题。具体分析什么问题呢?大体有三个:(1)法律会产生什么后果;(2)法律是如何形成和演化的;(3)怎么样的法律才是合理的。(Friedman,2000)

在每一个具体的部门法中,我们都可以探讨这些问题。

我们一开始要讨论财产法。我们首先就需要知道财产法会产生什么后果。在产权被界定后,整个社会会有哪些收益、哪些成本?当产权规则变化后,这些成本和收益如何发生改变?从历史的角度看,我们也需要讨论财产法的改变。有些事情是很有趣的,例如,在欧洲中世纪,阳光是有产权的。这是为什么?为什么现在这样的产权规则不见了?再如,以前数据是没有产权的,但现在有了,这又是为什么?这些我们都要一一讨论。当然,我们还要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讨论究竟怎样的产权规则是合理的。例如现在知识产权、数据产权问题都炒得很热,大家争论得很激烈,但其实我们用经济学的观点就可以给出一个比较明晰的思路。

其次是侵权法。我们也要考虑这些问题。我们会讨论,侵权责任的划分会产生怎样的激励、怎样的成本和收益。会结合具体案例来讨论侵权法的演变。例如,我们会讨论美国在西进时期为什么会出台火车撞行人,撞了白撞的政策。也会讨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变化及其后果。当然,通过这些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怎样的侵权责任安排是合理的。

然后是合同法。我们会讨论为什么会有合同法,而不是只有侵权法(因为有一种理论认为,合同可以拆分为两个侵权)。合同法的成本收益、演变等等。在这块,如果时间合适的话,我想谈一下关系型契约问题,以及尝试探讨一下新的技术,例如区块链对合同法可能带来的影响。区块链技术其实是一种自我执行的技术。我觉得从关系型契约角度应该可以有一些突破,但具体怎么分析,我还在思考,希望讲到那部分时能有一些结果。作为应用,我们还会涉及一下婚姻法——因为从某种意义上看,这可以被理解为合同法的一个应用。

再下面,我们想谈一下刑法。这里我会遵从贝克尔的分析框架,讨论刑法的安排对人的激励,以及社会成本的影响。这一块我想多安排一些实证案例。

然后是程序法。主要会考虑考虑司法安排所带来的诉讼量变化,以及由此造成的成本收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思路其实可以直接搬到对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分析,因此实用性是比较强的。

在去年的课上,基本上是讲了这么多。今年我想把以上内容压缩一下,讲快一些,留一些时间给规制和反垄断。

尽管规制和反垄断是最早应用经济学的法律领域,但现在的很多法律经济学教科书却不包括这两块内容。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们不是传统的普通法讨论的核心问题。不过,现在这一块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作为一门课程如果不涉及,是不合适的。我会花比较多的时间讲这一块。分析的思路大体会和前面一致,但讲到反垄断的时候我可能会讲一些更为操作性的问题,例如相关市场的界定、垄断力的衡量等。我会尽量用一些例子,例如现在对金融的管制,对环境的管制、对平台、分享经济的管制——好在我最近参与了不少相关的实践,所以应该是有东西可讲的。

5、两对基本概念:实证与规范、公平与福利

这是法律经济学要讲的大致内容。下面我想花一点时间说两对重要的概念:实证与规范、公平与福利。

我们前面说到,法律经济学要考虑三个问题,在这三个问题中,前面两个属于实证性(Positive)问题,而第三个问题则属于规范性(Normative)问题。这里简单解释一下,所谓实证性问题,关心的是事物实际上是怎么运作的;而所谓规范性问题,关注的则是事物应该是怎么运行的。

就我所知,很多法学院的同学都很有情怀,会更关心第三个问题,而认为前面两个问题很简单。这样的认识是需要警惕的。哈耶克说过,“通往地狱的路,经常是由善意铺就的”。事实上,很多的恶法,都是由富有情怀的人制定的。例如,随着社会变革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频繁,世界各国的犯罪率正在增加。怎么遏制犯罪呢?一些有情怀的人就提出要“乱世用重典”,希望通过严刑峻法来遏制犯罪。但结果怎么样呢?犯罪学家们做过研究,结果发现加重刑罚最好的效果就是“没效果”,最坏的效果则是“提高人民的暴戾,从而增加犯罪”(Andrews,D., and Bonta,J., 2010,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6th Edition), Routledge.)。由此可见,作为法学院的同学,如果以后有机会去参与立法,光有情怀是不够的,还需要在立法之前预先作一些实证性的研究,对于这些法律会有什么后果做到心中有数。

在考虑实证性问题时,经济学就将是个很不错的工具。法律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规则,法律的制定会给人带去激励的改变。而人会怎么对激励的改变做出反应,就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只要我们构建合理的模型,就可以预测法律改变对于人的行为的影响,以及由此造成的结果,并且评估由此造成的成本和收益。这些对于我们全面认识法律都是十分有帮助的。

现在我们已经可以肯定经济学能够帮助我们思考和法律相关的实证性问题,那么,它对于我们思考规范性问题是否有帮助呢?在我看来,应该是有的——至少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认识规范问题的新角度。

我们知道,法学研究的出发点是公平,而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是福利(至少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是这样)。这里,我想多花一些时间介绍二者的区别。

经济学中将的福利体现了一种个人主义的哲学观,也就是说,它把福利定义在每一个个人的效用之上的。简单用一点数学,假设一个社会是由n个个人组成的,每个人的效用由社会所处的状态x决定,这样每个人的效用可以表示为u1(x),u2(x),u3(x),……,un(x),那么这个社会的福利就可以定义为:

W(x)=F(u1(x),u2(x),u3(x),……,un(x))。

这里,社会福利是每一个个人效用的非减函数,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个人效用的提升也会让社会福利提升,或者至少不让社会福利减少。注意,这里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根据具体的哲学主张做一些调整。例如,如果你持有功利主义的主张,那么你主张的福利函数可能是线性的:

W(x)= u1(x)+u2(x)+u3(x)+……+un(x);

而如果你认为某一部分人更重要,那么你主张的社会福利函数可能是一个加权的求和形式:

W(x)= a1u1(x)+ a2u2(x)+ a3u3(x)+……+ an un(x);

或许你也可以是一位罗尔斯主义者,那么你主张的社会福利函数可以是:

W(x)=min(u1(x),u2(x),u3(x),……,un(x));

也就是说,整个社会的福利只取决于那个效用最低的人的效用。

总之,根据所分析问题的不同,以及具体哲学主张的差别,我们考虑的社会福利函数可能是多样的。但是无论采用什么具体形式,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社会福利只取决于每个人的效用状况,而和其他条件没有关系。

而如果秉承公平的主张,那么我们关心的问题就会有一些变化。这时,它将不仅包含对每个人效用的考虑,还将包含对所处的社会状态x本身的考虑。例如,目前的社会状态到底是否平等,是否体现了某种正义的原则,都要纳入考量。此时的社会偏好函数将是:

Z(x)=G(u1(x),u2(x),u3(x),……,un(x) , x)。

那么,在我们在考虑法律或社会政策的效果时,应该用福利标准,还是公平标准呢?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很多,我不能给出什么标准答案,只能提一些观点供大家参考。有两位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混的经济学家Kaplow和Shavell曾经写过一本《公平和福利》(Kaplow,L., and Shavell,S., 2002, Fairness versus Welfa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中文版:卡普洛和沙维尔,《公平与福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里面就提出了一个很“毁三观”的观点:“公平观念和福利之间的矛盾远比人们意识到的更加尖锐,在任何认同公平观念具有其积极价值的社会政策评价方法之下,都存在使所有人的境况变得更糟的情形”。在书中,两位作者举了很多例子。例如,在侵权法当中,“受害人有权向加害人要求赔偿”是一个十分符合“矫正正义”标准的主张。但是,如果现实中实施赔偿的成本过高,那么这一主张的结果就是让受害人和加害人的状况都变得更糟。毫不令人意外的是, Kaplow和Shavell的书出版后就在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大牛”都在论战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无意对这场“神仙打架”给出点评。但在我个人看来,用福利而非公平来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有一点好处,就是更为清晰。关于公平,从古至今有很多的定义(据说有200多种),你讲的是“分配正义”还是“矫正正义”,得到的结果完全是不一样的。而正如Kaplow和Shavell在书中“吐槽”的那样,很多学者在采用“公平”概念的时候,其实完全没有检视过自己所用词汇的真实含义,因此得到的具体标准也是含糊的。而如果采用福利作为出发点,至少可以避免这些不清晰的概念误区。其实,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福利函数可以是多样的,不同的福利函数可以体现不同的哲学主张,所以不将社会状态的“公平性”纳入到社会偏好函数中可能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损失。当然,关于公平与福利,这个问题可能还要永远争论下去,同学们可以有自己的观点。我希望大家记住的一点只是:用福利作为出发点,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庸俗”,它是从严正的理论推演出来的。在考虑社会问题的时候,它应当被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目标。

说到这儿,我想应该已经有同学发现了问题。我们说,经济学的分析是从个人福利出发的,但个人福利怎么衡量?了解一些经济学知识的同学都知道,经济学里的“效用”是主观的,它只有序数意义,且不同人之间不能进行比较,那在应用中我们怎么可以用这样的概念来作为分析基础呢?是的,在进行具体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用到更具操作性的指标。这个指标就是“钱”!

新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在他的著作《经济学原理》中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当我们评价某项政策带来的变化时,可以通过询问每一个人“如果必要,他愿意付多少钱来取得这种好处(如果这种变化能改善他的生活)或预防这些损失(如果这种变化会恶化他的生活)”来衡量影响的幅度。如果我们运用了这样的思路,就可以把看不见摸不着的效用转化为看得到的钱。更为幸运的是,在运用了这样的转换之后,我们终于找到了一种对每个人的福利进行加总的办法——把每个人对某项政策的出价进行加总。如果这个加总是正的,那么政策就是好的,否则就是坏的。

支持这种用“钱”来衡量政策好坏的学者有很多,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刚宣布退休的波斯纳法官。他的著名观点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时候应当是以财富最大化作为准绳。这个观点,看起来似乎又是很庸俗了。那么,它是怎么来的呢?要解释这点,我们需要先引入经济学上刻画效率的标准——帕累托标准。

帕累托标准是以意大利学者帕累托命名的,它说的是,如果某项政策可以让社会中的某些人的状态变得更好,并且同时不让任何人的状态变得更坏时,那么这个政策就改善了社会福利,或者说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假如我们认同“钱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多多益善的”,那么以上命题也可以表述为:如果某项政策可以让社会中的某些人的财富增加,并且同时不让任何人的财富减少时,那么这个政策就改善了社会福利,或者说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如果某个状态已经无法实现“帕累托改进”,那么这个状态就已经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尽管帕累托标准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符合帕累托标准的状态可以非常不平等),但总体来说,它作为一个效率标准是容易被人接受的。

不过,如果我们用帕累托标准来衡量社会政策就会遇到很多现实问题。例如,“拔一毛而利天下”的举动显然不是帕累托改进,那在现实中这样的政策应不应该被选择呢?为了克服这一困难,两位经济学家Kaldor和Hicks提出了一个改进帕累托标准的设想:如果某项社会政策可以在对结果的财富进行一次转移支付后,让社会中的某些人的财富增加,并且同时不让任何人的财富减少,那么这个政策就改善了社会福利。这一标准被称为Kaldor-Hicks标准。举例来说,如果一项政策让甲失去了1块钱,而让乙得到了100元钱,那么在政策实施后,只要让乙补偿甲1块钱,就可以在不损害甲的财富的同时,让乙的财富净增99元。按照Kaldor-Hicks标准,这个政策就是有效率的。我想一些同学已经看出门道了,如果省略了补偿机制,那么Kaldor-Hicks标准其实就是财富最大化标准。当然,我们在用财富最大化来衡量政策的时候,其实经常忽略掉了那个“补偿机制”。当“补偿机制”不存在时,财富最大化标准也可能是很危险的。

6、法律经济学简史

下面我们简要地介绍一下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发展史。用经济学的思路来对法律进行分析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很远,可以说在经济学还没有称为一门独立学科时,就已经存在了。

在最近的一期Journal of Legal Studies上,有一篇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Paul Mahoney的论文,文中他认为亚当·斯密应该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的创立者(founder),或至少是先知(prophet)。的确,如果我们翻一下斯密的《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就会发现他其实在这部著作里已经用一些朴素的经济学思维对财产法、合同法,以及侵权法进行了分析。而在《国富论》中,他更是对反垄断进行了经济分析。

几乎在与斯密同时代,还有一位学者也开始用经济学的思维分析法律,这位学者就是贝卡利亚。对,就是法制思想史里面出现的那位。大家都知道贝卡利亚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但其实法学家只是他的副业。因为当时他一生的主要工作经历是作为米兰宫廷学校的政治经济学教授度过的,后来还当过最高经济委员会顾问。在他的著作《犯罪与刑罚》中,他应用了很多经济学分析,其中“罪刑适应”、“取消死刑”等观点,都是由经济学分析推出的。

在古典时期,由于学科之间的分野并不是那么清晰,所以用经济学思维分析法学问题的人物并不少,在这里我不想一一列举了。想多提一句的人物是边沁。他对效用的论述,以及功利主义的哲学观,是和现代经济学有天然的契合性。而边沁用这套理论来分析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类社会问题,从这个角度讲,他是一位十分有代表性的“法律经济学家”。

这种古典时代的“法律经济学”并没有持续很久。随着“边际革命”的兴起,新古典经济学逐渐取代了古典经济学,经济学关注的焦点从国计民生转变为了抽象的消费者和企业决策,以及市场均衡,经济学家们不再花费精力去用经济学分析法律问题,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蜜月期”结束了!当然这中间也有一些反复,例如旧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们还尝试用经济学研究法律、制度和社会问题,但这在经济学家中毕竟是很“非主流”的行为。

经济学重新被用于分析法学问题,可能源自于反垄断的实践。尽管反垄断法本身的产生并非是源自于经济学思维的,但毫无疑问,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一直受到经济学思想的影响。最早应用经济学的反垄断案是1945年的美国铝业案。在这个案件中,市场结构被作为了争论的重点。而在争论过程中,当时刚产生不久的产业组织理论发挥了关键作用。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兴起,应该从上世纪60年代的“法律经济学运动”算起。在这个时期,经济学分析逐步从显性市场行为(例如反垄断、规制)进入到了隐性市场行为,开始对普通法的核心内容,例如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法进行分析。

在整个“法律经济学运动”中,中心当然是芝加哥大学。当时的“芝加哥学派”可谓群星璀璨。奈特(John Knight)、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科斯(Ronald Coase)、迪雷克特(Aaron Director)、贝克尔(Gary Becker)等明星级人物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

这里我稍微介绍一下这几位:

奈特是整个“芝加哥学派”的“老祖宗”,是弗里德曼、萨缪尔森、斯蒂格勒、布坎南等多位诺贝尔奖得主的老师。他是坚定的古典理论信奉者。曾撰写多篇论文反驳庇古和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他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更是经典,是后世很多法律经济学者的思想来源。

略微了解点经济学的同学都应该知道弗里德曼,因为他被后世称为和凯恩斯并列的20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当然也有人说哈耶克才是和凯恩斯并称的那个人,凯恩斯同学表示无压力)。可能因为弗里德曼在宏观经济学上的名头太大,所以他在其他领域的贡献多少有点被掩盖了。其实他在税收、规制以及经济学方法论方面都有很多研究。波斯纳法官就在一篇回忆弗里德曼的文章中说起,自己虽然和弗里德曼不太熟,但是弗里德曼关于方法论的论文,以及另一篇关于税收的论文对他影响至深。对于法律,弗里德曼认为其“根本目标应是通过促进稀缺资源的最有效使用使社会的财富最大化”,政府管制只会干扰资源的自然流向从而不利于“资源在市场上最有价值的利用”。他“相信法律应该模仿市场,只寻求最‘有效’的法律结果,即经济收益超过经济成本的法律结果”,提倡自由和不受拘束的市场。当然,弗里德曼对于法律经济学还有一个重要贡献是生下了一位搞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儿子——大卫·弗里德曼(David Friedman),他关于法律经济学有很多著述,我们以后会提到。

弗里德曼很矮,但思想很深邃,因此被人称为“矮巨人”。而另一位与他齐名的芝加哥大佬却很高,正好和他形成了“最萌身高差”。斯蒂格勒在法律经济学方面的主要观点,从其自传的书名《一位不受管制的经济学家》(An Unregulated Economist)就能看出——他是一个反对政府经济管制的人。他对法律经济学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科斯定理。不错,科斯定理虽然以科斯命名,但科斯本人并没有将其归纳为定理,是斯蒂格勒在其经典教科书《价格理论》中首次提出了科斯定理。我想如果没有斯蒂格勒的宣传,那么科斯应该不会有这么大的名气,而现在的法律经济学是什么模样,可能是难以想象的。最后不得不说的是,斯蒂格勒还为法律经济学贡献了一位杰出的弟子——贝克尔。关于他的故事,我们马上会说到。

下面终于轮到科斯了。现在做法律经济学的人,几乎言必称科斯。和一般经济学家喜欢用模型推演不同,科斯的文章基本都是用文字写成的。但坦白说,这些文字真的比模型难读多了——至少对于像我这样受过数理经济学训练的人来说是这样。科斯最重要的文章有两篇,一篇是《企业的性质》,一篇是《社会成本问题》。写《企业的性质》,科斯还是一名本科生。当时,马克思主义在全世界风起云涌,科斯很好奇一个问题,就是列宁说国家可以变成一个大工厂,但现实中为什么不是这样。为了搞明白这个问题,他利用假期做了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参观了大众公司(中间耍了一些小滑头)。通过参观,他终于悟出了一个道理,就是企业的边界是由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和市场的交易成本之间的权衡决定的。由于有这种权衡,所以整个社会不会变成一个企业。这个关于企业边界的分析是现代企业理论分析的起点,他的解释力是超越了时代的。例如,关于互联网经济的分析,有一本著名的书——泰普斯科特(Donald Tapscott)的《数字经济》,里面提到了现在企业组织的变化,而用的分析方法就是科斯的理论。当然,要说《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中最重要的概念,其实是“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这个概念经过威廉姆森等人的明晰化,发展出了一整套“交易成本经济学”。这是后话,以后有机会再讲。科斯的另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源于对庇古关于“外部性”理论的批判。庇古认为,当存在外部性时,需要政府干预,通过税收(著名的“庇古税”)来把外部性内部化。科斯不认同这种看法,他认为其实未必需要政府干预就能解决问题。为了讨论这个问题,他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更确切说,是论证,然后由斯蒂格勒归纳的),即“当交易成本很低时,初始产权分配是不重要的,人们可以通过谈判达到最优配置结果”。很多人都对这个定理吐槽,认为科斯这个“交易成本很低”的假设不成立。这种吐槽显然是没有读明白科斯。正如所有英国老学究那样,科斯讲话总会在长篇大论后加个“but”。其实科斯最想表达的观点是,当交易成本存在时,产权界定是重要的,它会影响最终配置。关于科斯定理的进一步介绍,我们将在讲到财产法的时候详细讲,这儿就不再赘述了。

下面一位是迪雷克特。很多同学或许会说,这是谁,我好像没有看过他的文章。这就对了!我也没看过,因为这位神仙习惯于述而不作。这可难为了芝加哥大学的校方——大学是要业绩考评的,迪雷克特不写论文、写书,也不太喜欢讲课,那考评肯定不合格。按理说,就应该解雇他咯,但他的同事都不同意这个决定,他们都认为迪雷克特的存在可以为他们带来很好的“正外部性”,与他聊天经常能获得很多启发。后来,校方终于给迪雷克特找了个合适的去处,去编一份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于是法律经济学最牛的杂志就这么产生了。事实证明,迪雷克特是一个好编辑,在他的主持之下,这份杂志刊发了很多重要论文,对于推进法律经济学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个八卦是,迪雷克特的妹妹是弗里德曼的太太,所以他算是弗里德曼的大舅哥。

后面是贝克尔。我们经常说“经济学帝国主义”,说经济学家爱用自己的方法去研究任何社会问题,这种传统就是从贝克尔开始的。据说,贝克尔在博士答辩时,弗里德曼很不屑,说“你做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因此不让通过。其实我觉得弗里德曼是冤枉贝克尔了,贝克尔当时做的是歧视问题,这个问题好歹也和经济学挂点边,如果弗老知道贝克尔后来会用经济学去分析家庭、犯罪,并且这还成了后来经济学的主流,不知会做什么感想。另外插一句的就是,博士答辩时被弗里德曼说“你做的东西不是经济学”真不是坏事。马科维奇也享受过这个待遇,而他的博士论文后来成为了金融学的开山之作!扯远了,还是说贝克尔吧。他的《犯罪与刑罚》(显然是盗用了贝卡利亚的IP)一文,用经济学对刑法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这是法律经济学分析的一个经典范例。后面讲到刑法时,我们会重点介绍这篇论文的观点。据说弗里德曼最终也没能接受贝克尔的观点,一段逸闻是:贝克尔曾在芝加哥教过一段时间《价格理论》,并写了一本名为《经济理论》的教科书。后来,老教师弗里德曼重新教这门课。按理说,为了节省备课时间,弗里德曼直接用贝克尔的教科书就行了,因为这书其实也不错。但弗里德曼偏不。他宁愿花时间自己攒了一本《价格理论》教科书——这本书是绝对的经典——而在书中,只引用了一个贝克尔的贡献,而且还是其对传统经济理论的贡献。可见,弗里德曼对于贝克尔的理论是多么不屑一顾。贝克尔有一位好友,就是波斯纳法官。两位老爷子曾经合开过一个博客,每天就社会热点问题掐架。两人都很有思想,还都很能写,所以这个博客很有看头。可惜贝克尔过早仙逝,估计这会让波斯纳的退休生活寂寞不少。

上面我们花了很多时间介绍了芝加哥学派。芝加哥学派的恩怨和八卦是很多的,有不少书讲这个。但看书太费事,我推荐两篇论文A Year of Transition: Faculty Recruiting at Chicago in 1946,以及Chicago Price Theory and Chicago Law and Economics:Issues on the Road to A Chicago Price Theory,里面信息量很大。喜欢挖掘八卦的同学可以自行阅读。

芝加哥学派真的太有故事了,一不小心就说了这么多。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经济学创始的初期,除了芝加哥学派,还有几位学者的作用是极为突出的。

一位是耶鲁大学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他和科斯一起,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这个学科的创始人。他在侵权法、财产法等领域的贡献是十分卓越的。尤其是他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性》是我们后面要重点介绍的文献——我想提醒的是,如果有同学是研究知识产权的,那么这篇文章就千万要通读,他能够启发你思考很多问题。卡拉布雷西最近有一部新作,叫《法和经济学的未来》,对法律经济学的很多根本问题进行了反思,感兴趣的同学可以一读。

另一位是乔治·梅森大学的曼尼(Henry Manne)。他把经济学分析应用到了公司法、竞争法、金融规制等领域。他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被认为是整个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不过,从对法律经济学这个学科的贡献看,曼尼的最突出贡献可能表现在其担当的“中间人”角色——从1971年开始,向法学家传授经济学,向经济学家传授法律。

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法律经济学蓬勃发展。在这个时期,比较成熟的法律经济学教科书开始出现。最有代表性的是波斯纳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考特(Robert Cooter)和尤伦(Thomas Ullen)于1988年出版的《法和经济学》。其中,前一本书是用通俗的语言写的,但涉及了几乎所有法律领域;而后一本则用了很多数学模型,但涉及的领域只包括普通法的几块核心内容——财产、侵权、合同,外加刑法和程序。与此同时,大批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机构开始设立,大批关于法律经济学的刊物纷纷问世。而一些传统的杂志,如《哈佛法学评论》《耶鲁法学评论》也开始被法律经济学的论文攻陷。这一时期,法律经济学已经逐渐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随着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法律经济学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1981年,里根总统任命了波斯纳(Richard Posner)、博克(Robert Bork)和温特(Ralph Winter)这三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第12291号总统令颁布,它要求所有新制定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就像每一个学科一样,在经历过野蛮生长时期后,其发展都是乏味而没有故事性的。在我个人看来,随后对于法律经济学影响较为深远的事件应该就是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了。在这场危机之后,一直信奉自由主义的波斯纳法官竟然也“叛变了革命”,宣布自己成为了一名凯恩斯主义者。而危机造成的伤害也促使人们重新反思法律,一些新的法律经济学分支,例如宏观法律经济学开始诞生。这些趋势至今还在发展,我想可能过几年来回忆这些,将会是更为合适的。

法律经济学进入中国,可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它是被作为一个法理学的并不重要的流派引入介绍的。例如在沈宗灵先生的著作《现代西方法理学》中,只是用一个很不起眼的篇幅介绍了“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随着科斯于1991年获得诺贝尔奖,法律经济学才逐渐开始被人重视。这个阶段,科斯、波斯纳、考特等人的著作相继被翻译出版,法律经济学的学科热情被点燃了。但和西方侧重于用经济学分析侵权、合同等问题不同,法律经济学进入中国,似乎天然就是被用来分析产权问题的。国人关于法律经济学的著作也主要集中在产权、国企改革等领域。具体的情况限于时间,不多做介绍了。对中国的法律经济学发展史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搜一下赵晓力老师的《法律经济学在中国》一文来读。

二、课程的学习方法

下面说一下学习这门课的方法。我想强调几点:一是应该按照怎样的路径来学习这门课。二是怎样去读书。三是要给大家一句忠告。

1、应当按照怎样的路径进行学习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神雕侠侣》里面的一段故事是颇有启发的:

话说杨过在雕兄的指引之下去剑冢寻找独孤求败留下的兵器,结果发现了四块石片。第一块石片上放着一把四尺长剑,锋利无比,剑下石片下写着:“凌厉刚猛,无坚不摧,弱冠前以之与河朔群雄争锋。” 第二块石片上没有剑,下面写着:“紫薇软剑,三十岁前所用,误伤义士不祥,悔恨无已,乃弃之深谷。”第三块石片上放着的剑“外表黑黝,剑身深黑之中隐隐透出红光,三尺多长,共重八八六十四斤,两边剑锋都是钝口,剑尖圆圆的似是个半球”,下面的石片上写着“重剑无锋,大巧不工。四十岁前恃之横行天下”。第四块石片上放着一把木剑。石片上文字道:“四十岁之后不滞于物,草木竹石均可为剑。自此精进,渐入无剑胜有剑之境”。

独孤求败用剑过程的变化,体现了一种我认为比较科学的学习路径。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应用导向很强的学问,所以我建议各位在刚开始学习的时候,应该找一个具体的论题,用经济学去分析它。在这个阶段,不必在理论上作过多的追求,只要把握住经济学的一些核心的、“凌厉刚猛”的概念和方法即可。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要你去得到某个具体问题的结论,而是要你去锻炼一种思考问题的方法。这种训练到了一定阶段后,我建议大家把自己思考的结果尽可能写下来,成为文字,并且尽可能把这些东西找地方发表出来,尤其日后有志于学术行业的同学,更应该如此。要知道,想是一回事,写是一回事,从想法到文字,其中需要有一个不断自我打磨的过程。而从成文到发表,又需要经过漫长的审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你需要不断和审稿人“斗争”,更需要不断打磨自己的心性,所以是一个很好的修炼。等到你已经可以比较容易地写文章、发文章,用文章和各路“义士”交锋的时候,你已经达到了独孤求败用剑的第二阶段。这个时候,你千万不要得意,而要反省,要停下来再来弥补自己之前理论的不足。这时候,就需要广泛读书、积极思考,下笨功夫、死功夫,努力做到“重剑无锋,大巧不工”。等过了这个阶段,那么你就得道了,可以“不滞于物,草木竹石均可为剑”了。

在我看来,至少对我们这门课来讲,上述的学习路径是最可取的。而对比之下,有几种学习路径是需要回避的:第一种路径是一上来就广泛地看书,“练内功”。这种精神当然是好的,但是如果你在这之前没有具体关注过一个问题,你很容易在各种观点的“打架”中迷失,到头来也很难把杂多的知识内化为自己的。这就好像一个致力于成为剑客的人如果从来没有耍过剑,而只作力量练习,那他决计不可能成为一名好剑客(运气好的话或许能成一名举重运动员)。第二种路径是学习了一些基本概念都就一直沉迷于用它们来解释所有事情。或者说,就是始终停留在独孤求败练剑的第一、二阶段。这样或许能让你博得一些名气,但是如果一直这样持续下去,你的结果充其量也是一个知名的“民科”。无论别人怎么追捧你,你的内心一定会是空虚的。第三种路径是一上来就想跳过前面几个阶段,直接跳到“不滞于物”的境界,成为“大师”。这种路径是最危险的,沿着这样的路径走下去,多半出不了什么真正的大师,而只会出“头重脚轻根底浅,嘴尖皮厚腹中空”的半桶水。

2、怎样读文献

(1)重点读文献综述以及书的目录和导言

有很多同学问过我,每一门学科有这么多的文献要读,怎么读得过来?是的,在信息爆炸的今天,如果你贸然深入到某一门学科当中,很容易迷失。为了防止迷失,你就需要在出发前准备一张地图。学科的地图是什么?就是文献综述。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可以用短短几十页就把一门课的来龙去脉、主要内容都勾勒出来,还能帮你指出那些需要重点阅读的文献。读了文献综述后,你就知道了这个学科究竟是从哪里来,也知道了这个学科可以向哪里去,还知道在哪些地方需要下工夫。

具体到读一本书,我建议大家都认真读读书的目录。在周星驰的电影《鹿鼎记》里有这样一个桥段:陈近南拿出一叠厚厚的书交给韦小宝说:“这是绝世武功……的目录”。这个桥段本来是拿来搞笑的,但也反应了一个问题,就是:目录很重要!就我所知,现在很多同学看书是不看目录的,看到哪里算哪里。其实这个习惯很不好。如果你是读小说,那这种读法可能并不会损害你的阅读快感,但如果你是读学术著作,那这样的阅读方法就会让你陷入“盲人摸象”的境地。对学术著作来讲,最重要的是不是文辞,而是其体系和逻辑,目录其实就是这个体系和逻辑的体现。所谓提纲挈领,纲举目张,读书前读一下目录,就是要先把书的体系和逻辑理清楚。再读后面的内容,就心中有数了。

除了目录,书的导言也很重要。一般来说,社会科学类的书都会在导言把全书的精华内容做一个简要的概括。所以如果你没有时间阅读全书,那么花点时间读读导言,应该也会把整本书的知识掌握十之六七。

(2)读透几篇重要文献

对于大部分文献,可能读一下摘要、目录,或者导言就可以了,但对于重要的文献则需要读透。什么文献是重要的呢?大体来说,重要文献有两类。一类是经典文献,例如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企业的性质》、卡拉布雷西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性》就是我们法律经济学中的经典文献。它们是理论的源头,是起点,在这些文献上多花点时间是大有益处的。另一类是前沿文献。也就是你关心的具体研究领域中的“牛人”们最新的作品。这些文献可以让你知道问题的前沿在哪里,你的理论可以用在哪里。一旦读透了几篇经典,再读透了几篇前沿,那你的心里就有了一条从起点到终点的完整“道路”。其他再需要补充什么文献,顺着这条“道路”就可以找到。

那么什么叫做“读透”呢?有三个层次:首先是要把文句搞清楚。作者到底要用文章表达什么意思,某个词的含义是什么,这个要弄明白。其次是要把握这篇文献在整个学术史当中的位置。对于一篇文献,你需要知道作者为什么要写它,是为了支持谁的观点,批判谁的观点。这篇文献写成后,有什么后续影响,谁支持它,谁反对它,分别有什么理由。如果你了解了这些,就能用重要文献作为结点,织起一张网,把一个学科的内容都串起来。第三,是要知道这些文献中的内容有什么现实的应用。文献是死的,但是文献里的理论是活的。重要文献里包含的理论,往往会对现实有深刻的解释力。作为一名学习者,一定要学会灵活余用在文献中学到的理论来思考现实。举个例子,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拉布雷西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性》是很古老的文献了,但其中讲的原理却能帮助我们思考很多新问题。比如,现在数据的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很热点的问题,各方面争议很多,但却一直没有定论。而如果我们熟悉这两篇文献,就不难知道这两篇古老文献中已经为我们埋下了思考这些问题的线索。只有当我们遇到各种问题时,可以自觉地把它们和经典文献中的理论串联起来,我们才可以说是搞明白了文献。

3、一句忠告

最后,我想给大家一句忠告,就是“少谈些主义,多研究些问题”。在我的学习中,接触过很多人,有很多人很聪明,很有本事,但我发现很多聪明人其实后来在学术上是毫无建树的。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一开始就沉迷于“大问题”,而不屑于一些实际的问题。这样的人,后来往往会被一些大而空的学派、主义所俘获,变得神神叨叨了。个人建议,作为学生,大家千万不要在一开始就把自己定义成某个学派、某个主义,而应该用更多时间去思考一些具体的问题。例如,你如果关心不平等问题,那千万不要从什么学派的角度去看,这样会让你一叶障目,而应该选择一个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的兴起会如何影响不平等的演化。这样的具体问题切入,其实更容易让你接近真理。朱熹说“月映万川”,万川之中其实都有我们要求的理。现在中国有这么多具体问题,对于为学者来说,真是一个好时代!找到一个你感兴趣的问题,拱下去,你会找到自己追求的那个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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