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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救人被要证:是谁在阻止中国医生见义勇为?

2019-03-25 来源: 方可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要求医生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在信息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做出准确判断,进行完美无缺的处置,甚至还一定要一个良好的结果,是根本不切实际的。

近日,女医生在高铁救人却被索要医师证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

尽管中国铁路南宁客运段很快发布致歉声明,广西卫健委也发布消息点赞这名医生的救人行为。(事件详情可回顾往期丁香早读:女医生动车救人被索要医师证:客运致歉,卫健委赞扬救人行为)

但显然,我们依然缺乏一个更完善的解决方案,来回答本文题目中的问题——是谁在阻止中国医生见义勇为?

紧急救助不是非法行医

首先要说明,医疗人员在院外施救性质类似于见义勇为,其性质不存在非法行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但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

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此外,对于超出专业背景的紧急救治,至少在医疗机构内,也是允许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上述法律法规足以表明,医疗行业从业者在紧急医疗状况下现场施救,哪怕超出自己的专业背景,也不是非法行医。

与「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相比,医疗人员更可能面对的是紧急情况下,见义勇为救人的实际操作风险与技术局限,以及由此带来其他纠纷的可能。

紧急环境,决定了救助行为的风险与局限

1. 紧急状况下诊断不明确

突发情况下,很难充分了解患者病史与个人信息,尤其是独自外出突发急症的患者。

此外,许多危急重症的临床表现高度相似、难以分辨,比如脑梗塞和脑出血,症状相似但在治疗原则上却存在相当多的对立之处。

交通工具上无法应用辅助检查,进一步增加了明确诊断和处理的难度。

2. 院外救治手段有限,治疗不充分

3. 患者病种超出医生专业范围

除了基本的生命支持措施,医生无法完全掌握其他科室、紧急救治所需的操作。

比如应对呼吸困难时,可能要用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环甲膜穿刺等,很多医生可能工作几十年都没亲自操作过几次。

没有几个医生敢在有限的条件下现学现卖。

4. 急症自身预后差

一些可能出现的突发疾病缺乏前兆,难以预防,预后极差,死亡率高。

这些危重症患者就算及时送医,甚至就是在医院里发病,都难免死亡结局。更何况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突发情况,患者难以及时转运送医,预后自然更不必说。

5. 急救手段本身成功率有限

以常用的心肺复苏为例,即使是符合要求的患者、在第一时间使用,也只能挽救一部分人的生命,总体抢救成功率依然是很有限的。

部分患者由于身体条件和病种原因,使用心肺复苏本身效果不佳。例如,一个年轻人遇到了电击,一个高龄老人遇到严重脑血管意外,两人发生心跳骤停,使用心肺复苏时,后者救治成功的几率也可能小于前者。

一脚在医院,一脚在法院

对铁路方而言,在牵扯到紧急情况、存在法律纠纷的可能时,索要医师证、核对个人信息甚至录像这样的事情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根据《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第十条:

医务工作者要发扬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到达现场后出示证件并积极投入对患者的救治。

对于见义勇为这样的重大事件,铁路工作人员需要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明确责任主体。

万一抢救失败,或者救治过程中犯了错误并引起纠纷,司法机关可能需要进一步通过证据去裁定责任。

而这些留存的影像和文字资料,甚至对施救医生本人可能还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因为它可以帮施救者免于目前国内真实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的法律判决。

所以,铁路方面的办事流程设定,不论其遵守何种规定,从情理上讲,并没有明显的原则性问题。

有言道,医生的工作就是一只脚在医院,一只脚在法院。

对于日常工作中常常需要签知情同意书,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面对「无限责任」的医疗人员来说,这样的行为虽然令人不快,但是实在是太符合逻辑了。

记录事件经过并签名,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边界,本身就是目前医疗实践的日常。

是谁在阻止中国医生见义勇为?

然而,如果见义勇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给施救者制造很多麻烦和顾虑——那么毋庸置疑,最终愿意挺身而出的人只会越来越少。

高铁救人被要证:是谁在阻止中国医生见义勇为? - 1

丁香园此前发布投票结果显示,41% 的医生没有参与紧急救助是因为担心惹到不必要的麻烦

在旅途中,即使是受过医疗训练的人,也很少随身携带自己的医师证件,核对个人信息和查证件是很不方便的。

如果是施救之后才核查证件,记录当事人信息,程序甚至还非常繁琐,费时费力,确实会给当事人不好的体验。

至于施救过程中录音录像,虽然有其合理性,但这种事情一般都带有法律纠纷调查取证的意味,容易引起人本能的反感。

更何况,在众目睽睽或者摄像机全程跟踪状态下的紧急施救,本来就是一件如履薄冰的事。

严格来说,医学技术是不断进步的,知识在更新,每个人都可能有知识和技能的盲区。

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没有任何能担保担所有人都是按照现在国际最前沿的标准方法施救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要求医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在信息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做出准确判断,完美无缺的处置,甚至还一定要一个良好结果,是根本不切实际的。

如果求全责备,恐怕以后很多专业人士真的会选择见死不救,那么,所有人都会为此付出代价。

我们该怎么做?

首先,每个人应该了解更多的医学知识,充分认识自己的健康状况,防范紧急情况的发生,也能更好地协助医生救治。

比如:慢性病患者可以随身携带必要的药物和医疗记录;有基础疾病患者出行前应咨询医生,并且在出行时按规范继续治疗;

使用降糖药的糖尿病患者,要随身携带糖块以便及时处理低血糖;哮喘患者应当警惕哮喘发作,准备控制症状减轻呼吸困难的急救药物;严重过敏者应该尽量避免接触过敏原,必要时准备肾上腺素笔等应急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许多健康问题是可以简单处理之后观察病情变化情况的,没有在铁路飞机上进行积极医疗干预的迫切性,重要的后续检查可以稍后转运至医院进行。

同时,公众也应该对施救效果抱有比较合理的期望,不要过高估计紧急救助的疗效。

我们应该知道,在紧急情况下,医生很多时候只能查看患者,询问情况,观察病情变化趋势,表示安慰。而医学上建议使用的治疗措施,以及真正能在交通工具上能采用的治疗措施,往往十分有限。

我们不能指望仅仅凭借一些勇敢者的一腔热血,就让患者转危为安,甚至起死回生。

在此基础上,对于医务人员的见义勇为,社会应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保护这些挺身而出的人。

全社会给专业人员更大的发挥空间,给冲锋在前的人更多的保护。

只有如此,才会有更多人「敢于」见义勇为,我们才能有一个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责任编辑:刘昱)

本文作者:方可,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神经内科住院医师,知乎医学话题优秀回答者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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