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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车检大开绿灯,西安一交管站副主任受贿 251 万元微信红包,法院判了

2022-07-21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今年 43 岁的董某,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案发前,他任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业务室副主任,西安市雁塔区某局九级职员,负责办理普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年检工作。

2021 年 11 月 15 日,董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西安市雁塔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2 年 1 月 3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7 日被逮捕。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二部刑诉【2022】Z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受贿罪,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8 月,被告人董某在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业务室工作期间,负责办理普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年检工作。

西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员工为加快办证进度,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给予董某好处费共计 2510939.99 元。董某将赃款用于购房、个人花销及家庭支出。案发后,董某亲属已退缴全部赃款。

为车检大开绿灯,西安一交管站副主任受贿 251 万元微信红包,法院判了 - 1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8 月,西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员工为加快办证和车辆年检进度,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的方式给予董某好处费共计 2510939.99 元。其中,董某收受赵某甲 14100 元、张某甲 28100 元、吴某某 17100 元、宋某甲 8100 元、王某甲 37970 元、胡某甲 152050.74 元、李某甲 131200 元、马某某 46300.01 元、胡某乙 12130 元、宫某某 37173 元、王某乙 174150 元、高某甲 35914.88 元、窦某某 116500 元、崔某某 31600 元、张某乙 92330 元、张某丙 19900 元、陈某甲 33400 元、安某某 46700 元、李某乙 92570 元、王某丙 33338.88 元、薛某某 30000 元、纪某某 31440 元、岳某某 37614 元、陈某乙 42800 元、宋某乙 70551.5 元、陈某丙 47800 元、王某丁 28350 元、赵某乙 123700 元、翟某某 45900 元、黄某甲 41900 元、高某乙 49159.48 元、郑某某 17650 元、黄某乙 111650.46 元、朱某某 29049.6 元、刘某某 10758.88 元、王某戊 17400 元、肖某某 16550 元、陈某丁 82600 元、秦某某 17700 元、时某某 2500 元、毛某某 40900 元、曹某某 43370 元、王某己 11701.5 元、李某丙 8800 元、米某某 10300 元、卜某某 15600 元、李某丁 42550 元、高某丙 58190 元、宋某丙 16800 元、胡某丙 9600 元、耿某某 28300 元、王某庚 30300 元、高某丁 98227.06 元、王某辛 29600 元、陈某戊 5400 元、张某丁 10000 元、赵某丙 26300 元、李某某 9300 元。

董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房屋、个人日常花销及家庭支出。案发后,董某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510939.99 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辩护人辩称董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办案机关在对董某调查谈话时,已经掌握了他受贿的涉案事实,根据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董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董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已退缴全部赃款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对董某依法可从轻处罚。

今年 6 月 24 日,被告人董某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董某退缴的违法所得 2510939.99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黄河记者:殷玉国

编辑:韩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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