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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税务居民身份的改变,可能视同处置资产,引发CGT

2020-09-11 来源: ACCENTOR信达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Covid-19 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有些人从澳大利亚回到中国长居,也有些人从中国重新移民来到澳大利亚。当中的一些人,考虑将自己的澳大利亚税务居民身份改变为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身份,或者反之。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地变更(changes of residence)可能会触发澳大利亚的税收责任。最常见的情况是,当纳税人成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或者不再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的当天,可能触及资本增值税(CGT)。

【税务】税务居民身份的改变,可能视同处置资产,引发CGT - 1

一些视同购买和视同处置的规则(同时也有例外规则)适用于一个人改变其澳大利亚居住地身份的时候。

不再作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

如果一个个人或一家公司不再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则该个人或公司(视情况而定)必须计算当时拥有的每项CGT资产的资本增值或资本损益,但应纳税澳大利亚财产(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TAP)除外。(s.104-160 of ITAA97)

个人纳税人可以进行选择(election),以有效地推迟原本可能因为不再作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而对非TAP会产生的资本利得税(CGT)的影响。(s.104-165 of ITAA97)

此选择(election)的效果是直到该资产发生下一次的CGT事件,或者该纳税人再次成为澳大利亚纳税居民的时候,才视为TAP征收CGT。

什么是TAP?

TAP包括以下五大类资产:

  1. 应税澳大利亚不动产(Taxable Australian real property)

  2. “澳大利亚间接不动产权益”(An 'indirect Australian real property interest')(除非属第5类)

  3. 纳税人通过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所使用的CGT资产(除非属第1、2或5类)

  4. 购置属于第1、2或3类CGT资产的期权或权利

  5. 属于s.104-165(3) of ITAA97涵盖的资产,即纳税人在不再作为澳大利亚纳税居民时选择不视同资本增值/损失的资产。

举例

于2008年4月1日,澳大利亚税务居民Jack以90,000澳元的价格在中国上海买得一房地产物业。 

于2012年9月1日,Jack移居新西兰(不再作为澳大利亚纳税居民)。中国上海物业当日的价值

是115,000澳元。 

于2016年1月1日,Jack将该物业以160,000澳元出售。

问题一:

假定Jack没有根据s.104-165 of ITAA97进行选择,上述交易将产生什么后果?

问题二:

假设Jack确实根据s.104-165 of ITAA97进行了选择,上述交易将产生什么后果?

(出于这个举例的目的,在此忽略CGT折扣优惠规则的任何潜在应用)

问题一解答

假定Jack没有根据s.104-165 of ITAA97进行选择,则每笔非TAP的CGT资产都会视同产生资本增值(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上海的物业为非TAP。

所以,在2012年9月1日Jack不再是澳大利亚纳税居民那天,视同Jack获得的资本增值 = 115,000澳元(即当日市场价值)- 90,000澳元(成本)= 35,000澳元。需就此向澳大利亚纳税。

在2016年1月1日真正出售物业时,澳大利亚将不再征税。

问题二解答

如果Jack根据s.104-165 of ITAA97进行了选择,则在Jack不再为澳大利亚纳税居民后,中国上海的物业将被视为TAP。

这意味着在2012年9月1日,当Jack不再是澳大利亚纳税居民那天,Jack不必对该物业确认任何资本增值。

但是,当Jack在2016年1月1日出售土地时,Jack将因此产生资本增值而需要缴纳CGT。在这种情况下,Jack的资本增值 = 160,000澳元(售价) - 90,000澳元(成本)= 70,000澳元。

    成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

    当外国纳税居民成为澳大利亚纳税居民的时候,将适用CGT规则。

    本质上,当个人、公司或信托成为澳大利亚纳税居民的那一天,将视同他们以当天的市场价格收购了其所有资产,但TAP和于1985年9月20日之前取得的资产除外。

    注意,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受控外国信托(controlled foreign trusts)或临时居民(temporary residents)。

    澳大利亚法例冗长,上述仅为针对有关情况的一般简述,未能尽括所有具体情况。如有个别情况,请务必咨询专业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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