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个人申报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人申报工伤认定办理手续
二、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办理流程
(1)、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以后或者职工被确诊患职业病,单位未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的,职工可以到单位所在区镇劳动保障所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患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报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四、受理部门
工伤认定中心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工伤认定中心和劳动所提供或者中国昆山上下载);
2.劳动合同书(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3.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受伤职工首诊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住院的需提供出院记录;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还需提供派工单(加盖公章);
6.属于上下班机动车事故的,还需提供职工上下班路线图(加盖公章)、考勤记录(加盖公章)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