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传奇首页
游戏我的天下首页
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04月26日 18.6°C-21.9°C
澳元 : 人民币=4.74
悉尼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走廊医生”名誉权案二审开庭 激辩谁是“公众人物”

2017-08-31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实习记者 张楠茜 记者 单玉晓)四年前的“走廊医生”兰越峰事件已淡出公众视线,而兰越峰和央视原主持人王志安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却延宕至今。

8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兰越峰诉王志安名誉权侵权案。一年前,一审法院判定兰越峰败诉,认为王志安不侵犯兰越峰名誉权。兰越峰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志安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微博的独立注册公司,下称新浪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兰越峰的代理律师及王志安出席了庭审。

兰越峰是绵阳市人民医院原超声科主任。她在2012年举报绵阳市人民医院过度医疗,并用震后捐款以高出市场价近50%的价格购买已经停产的过时医疗设备,遂被医院以“拒诊病人被投诉”为由待岗处理。由于兰越峰拒不接受医院的处分,医院便更换了兰越峰办公室的门锁,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兰越峰都坐在医院走廊里办公,被称为“走廊医生”,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

2014年3月2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走廊医生”节目,称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长期以来其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而不是因为反对过度医疗而遭致医院打击报复。王志安便是这期调查节目的记者兼主持人。

节目播出不久,王志安通过其加V的新浪微博发布“走廊医生”节目视频及相关微博,称“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非典型医生”“兰越峰显然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最需要的是去接受治疗”“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等等。兰越峰认为,上述微博内容是对她的诽谤和侮辱,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起诉王志安及新浪微博,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8月11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兰越峰的诉讼请求,认为王志安及新浪微博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的判决基于两点理由:首先,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广泛报道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其属于重大社会事件偶然介入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其次,涉诉微博内容部分是“意见表达”,部分是“事实陈述”,还有一部分不直接指向兰越峰,都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

一审判决书称: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公众人物对于公众和媒体行使言论自由及舆论监督等权利、妨害其人格利益权益等行为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在认定言论是否构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或“程度”上,采取相对于言论涉及普通大众的情况更为宽松的尺度。本案中,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广泛报道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其属于重大社会事件偶然介入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因此对兰越峰的言论亦应按照前述标准评判。

兰越峰则认为,法院认定她是公众人物,缺乏法律依据。她在上诉状中写道,王志安应被认定为公众人物并就自身言论承担更高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王志安的言论属“意见表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王志安的言论构成诽谤和侮辱。

兰越峰、王志安到底谁是公众人物?海淀法院的判决理由引起学界关注。著名新闻学者魏永征曾在财新网撰文表示,一知半解地引进外国“公众人物”的术语,只会造成司法指导思想和实践的混乱。魏永征表示,“公众人物”术语在中国并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也没有为大多数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采用,少数法院任性使用,势必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的名誉权案件原告被认为属于“公众人物”、权利“克减”而败诉,而另一些社会影响更大的人士甚至对一些正当的批评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获胜。法官认定“公众人物”具有随意性,“公众人物”就有成为标签的危险:若要支持被告,就说原告是“公众人物”,名誉权“克减”;若要支持原告,就说被告是“公众人物”,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这势必严重影响公正审判。(详见财新网:“王志安是不是公众人物?”)

二审开庭过程中,公众人物认定问题依旧是双方争讼焦点。

王志安在庭审中称,自己发布的微博是为了善意规劝兰越峰回到正常的生活,同时也将真实还原给公众。王志安强调,他微博中的措辞是“精神疾病”而非“精神病”,在《新闻调查》报道前,其他媒体对就有关于兰越峰精神方面的描述。“每个人都有权进行对社会公众事务的评论。任何文章都应该通过上下文进行整体判断,不能断章取义。”王志安的代理律师说。

王志安还表示,自己的言论仅是针对新闻事件及事件当事人进行评论,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知情权。“在我们报道之前的相关报道都是正面的。我们是为了还原事实,这也是我作为记者的基本义务。”他说。

而兰越峰的代理律师反驳称,兰越峰仅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应被界定为“公众人物”,相反王志安是微博大v、且社会知名度高,公开使用“精神疾病”这样的词形容兰越峰不属于善意规劝,而是构成了侮辱和诽谤,对兰越峰的正常生活会造成伤害。“微博发布的先后顺序一步一步将公众的思维代入到上诉人有精神病。整体的微博理解,明显构成侮辱、诽谤,侵害上诉人的名誉权。”

这位律师庭审结束后对财新记者说,一审将兰越峰定义为社会公众人物欠妥。“王志安的微博粉丝人数在2014年达到34万,现在已经125万了,兰越峰微博粉丝现在也才8000多人。明显王志安才是公众人物,而兰越峰是弱者。”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兰越峰、王志安均表示不接受调解。据悉,法庭将择日宣判。■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分享新闻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info@sydneytoday.com 商业合作: business@sydneytoday.com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news@sydneytoday.com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