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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古代医患矛盾少?看看他们是如何处理的

2017-09-05 来源: 胡博士说中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为何古代医患矛盾少?看看他们是如何处理的 - 1

“有个老医生说过一句话,每看一个病人都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证明医生对病人的尊重,对生命的敬畏。”这是广东省医师协会会长林曙光谈及医患关系引用的原话。

然而,如今层出不穷的“伤医”时间却成为医患关系的症结所在。在古代,医生身份地位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医患关系是否更加严峻,民间或者官府又是如何“出手”解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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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代“医患矛盾”的种种问题,本期的胡说中医我们一起来聊一聊。

医术+医德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双保险”

宋代文学家苏东坡曾谈到:“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验医能否,使索病于冥漠之中。”

苏东坡所说的“秘所患”,以“验医能否”现象,在明清时期更为严重。清周亮工在其《书影》一书中曾批评这种现象:“不以病试医……不告医者以得病之由,令其暗中摸索,取死之道也。”

苏东坡和周亮工所描述的情况直面了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即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古代不少病人就诊时,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有意不将真实病情说出来。

尽管如此,相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古代医患纠纷虽时有发生,由于医患之间的联系仍是以医术和医德为主导的“口碑”传播。

由于古代是熟人社会,医生和患者都在相对狭小且固定的范围内活动,共为一个熟人圈子的成员,当时对于患者的诊疗类似于“家庭医生”的关系,一般是由一名医生全程负责,责任比较明晰,因此信任度相对于现在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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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医生同样强调医德的重要性,对待患者讲究一个“仁”。古人认为,“医乃仁术”,“仁术”要求医生重视每一位病人的生命;更进一步说,叫“仁者爱人”,这既是古代医生对患者应有的态度,也是一种职业操守。

不过光有职业道德并不能减少医患纠纷,还得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医术,好的医术是减少医患纠纷的最根本措施。

古人看病有一个观点,叫“医不三世,不服其药”,此说最早见于《礼记·曲礼》,其意思就是强调临床经验对医生的重要。

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医疗技术和医疗道德的好坏,很容易被同一熟人社会的全体成员所知晓,从而形成医生的口碑。从患者的角度来说,拥有较为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形,违反医疗道德,故意过度医疗,谋取钱财的事情很少发生。

医患关系也分为“三六九等”

与宫廷等级一样,古代的“医患关系”也分三六九等。简单的说,医患关系中患者主要分为两类,君王与平民。

看似“高品级”的御医实际上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劣等地位,相对于医者的身份,御医的本质只是臣子,与民间医生相比,历史上医生的悲剧几乎都发生在御医身上,古代帝王患病大多因为四肢不勤,又加之宫廷斗争尔虞我诈,帝王身体都比较弱,御医们一不小心就会激怒君王,惹来杀身之祸。

据《文挚医齐王疾》记载,文挚治愈了齐闽王,却因为在治疗过程中激怒了齐闵王而遭惨死。这也是医患矛盾的最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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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古代医生的主体的坐堂医,医患关系和风险远远低于御医。其中,以名医所处的“医患关系”为最佳位置,名医的医患关系是一种权威型的关系,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对等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名医掌握着医患关系的主动权。患者是医嘱的被动接受者,毫无保留地依赖医生的判断与决策。

这种名医型医患关系还体现在“请医”的态度与难度上。在《杭州府志》记载,明初杭州有医生陶华“治伤寒,一服而愈,神效莫测,名动一时”。但是“非重赂,莫能致”。就是说想请他看病没有大红包是请不动的。

如何正确处理医患矛盾

不过即便医术再高明,职业修养再高,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医疗风险,难免出现医患纠纷。为了尽量减少麻烦,古代医生十分注重自我保护,在行医时会“挑病人”,拒绝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

扁鹊提出的“六不治”观点,就是避免医患纠纷、自我保护的手段。《史记·扁鹊列传》记载,扁鹊认为“病有六不治”,即6种人不接诊,第一种人就是“骄恣不论于理”。这种病人傲慢放纵,不讲道理,最有可能成为“医闹”。

除了自由选择患者之外,其他情况医生能怎么办呢?

“预后”是古代医生自我保护的又一手段。所谓预后,就是研究患者病情的发展,提前告知意外。说白了,预后就是“打预防针”,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让病人及其家属有心理准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仅仅依靠医生的选择并不能完全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唐朝以前,医患纠纷大多由民间有声望的人进行调解,大多“私了”,唐朝之后,开始有了法律明确约束医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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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有《诸医合药不如方》说:“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者,亦如之。”医者开方不如本方,任意增减,虽没有对患者造成伤害,亦要杖刑六十。《唐律疏议》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唐律疏议医合药不如方》说:“医师为人合和汤药……错误不如本方者,徒二年半。”

从现有的史籍来看,至少在明代和清代,医患纠纷发生后,由第三方进行独立调查:“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即不由当事医生自说自话,而是由官府指定其他医生(别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的公正性。

如果调查结果证明医生确为医疗事故的责任方,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清代法律更为强调吊销医疗执照和经济赔偿,“如无故之情者,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

说的就是清朝规定医生因失误致病人死亡,要赔偿病人家属十二两五钱,这相当于一个普通农民数年的收入。

回到现代,传统的医患纠纷解决渠道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三种,各有不足之处:医患双方协商由于没有第三方参与,容易出现僵持局面或过激行为;行政调解中,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上级,难以保持中立;而司法诉讼则必须进行医疗鉴定,时间长、成本高。因此,如何形成一套快速有效的调解机制,缓解医患之间紧张的关系,建立信任,依然考验着医患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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