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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还就“离婚”做了哪些修改?

2020-08-12 来源: 婚姻与家庭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除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还就“离婚”做了哪些修改? - 1

我们没有悟空大师兄的火眼金睛,难免会遭遇一段失败的感情。可失去了感情,难道还要赔上金钱和后半生?婚姻里,哪些是属于我们却被我们放弃的权益?哪些是不需要我们承担却被我们背上的债务?婚姻法会告诉你,法律是怎么解决你婚姻里那些事儿的。

文 | 张璐(张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律师协会成员,专注从事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处理。 )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来讲,对债权请求权的行使要争取在3年(特殊规定外)内进行。但离婚诉讼又显著区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因为它不仅涉及财产问题,还包含复杂的身份关系,会考虑对父母、子女的权益保护,因此在时效上也有其特殊性。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离婚纠纷涉及的4个重要时效。

对离婚协议反悔的,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2014年10月10日,印猛与妻子李红办理协议离婚。李红起草了离婚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各自名下存款保持不变。”第五条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追究责任并追偿,隐瞒虚报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双方签字后备案,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李红发现印猛分5次赎回基金款共计130万元。2015年3月12日,李红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第五条的内容,将印猛隐藏的130万元判归她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李红的诉求。

2015年11月13日,印猛诉至法院,称自己从来没有隐瞒财产的故意和行为,他的账号密码李红都知道。而且协议是李红起草的,印猛认为“存款”应包含基金,离婚协议属于重大误解,并显失公平,因此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印猛对离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有异议,应当在司法解释规定的除斥期间(一年)内请求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现印猛于2015年11月13日首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距离其与李红协议离婚已超过一年,故印猛不可再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除此之外,对离婚协议反悔要求撤销或变更的,只支持“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这一法定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事由均不能得到支持。

除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还就“离婚”做了哪些修改? - 2

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财产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2014年11月,杨丽萍、苏超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苏超,苏超应于一个月内支付杨丽萍折价款60万元;婚生子苏小超归苏超所有,杨丽萍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苏超向杨丽萍承诺,房产变卖后会立即支付折价款。

之后,杨丽萍再婚,移民澳大利亚。四年后,杨丽萍婚姻再次触礁,她从澳大利亚回国,并向苏超索要尚未支付的折价款和利息。苏超拒不支付。

2019年2月,杨丽萍诉至法院,要求苏超履行离婚协议支付折价款60万元和利息。然而,苏超却主张杨丽萍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苏超要求杨丽萍支付其从未实际支付的抚养费,杨丽萍同样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杨丽萍虽然在离婚四年后提起诉讼,但通过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2015年3月、2017年6月两次通过微信向苏超催要60万元,因此诉讼时效分别发生中断,其2019年2月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苏超主张的抚养费,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有一种常见情况是,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确定支付折价款或者补偿款的准确日期,相当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这时,一般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协议时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除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还就“离婚”做了哪些修改? - 3

离婚后发现转移、隐匿财产等的,谨慎起见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2014年5月,戴微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谢强表示,自己非常珍惜这段婚姻,他们的感情一定可以修复。为此,法院驳回了戴微微的离婚请求。半年后,戴微微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请。2016年1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2018年9月,戴微微用家中电脑整理过往资料,在一个隐蔽文件夹里发现了3张银行交易凭单扫描件:2014年3月27日11:48:46,谢强在招商银行西三环支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刘建国开立了一卡通账户;12:08:07谢强从自己账户取出现金100万元;12:09:40谢强在刘建国账户存入现金100万元。

戴微微立即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分割谢强转移、隐藏这100万元的60%。经法院调查,谢强是某绿春生物科技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刘建国是该公司的司机。谢强主张离婚已经超过两年,且该100万元是借款,刘建国也出庭作证。

法院认为,谢强与刘建国相识多年,就职于同一公司系上下级关系,二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刘建国的证明内容与谢强所述不完全一致,部分内容亦陈述不清,且未能对借款行为做出合理解释。

此外,戴微微发现上述交易存在后,在两年内提出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支持了戴微微的主张。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离婚时,一方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一)发布于2001年,尚遵循民法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调整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这就涉及一个法律冲突问题,关系到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新法与旧法的适用位阶。根据既往判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丧失,该种情形还是建议以两年的诉讼时效为准。

离婚时未处理的,没有诉讼时效

王华与李雷的离婚属于假戏真做。2015年2月,为再购置一套房,两人经过法院的调解程序“假离婚”,因为原来购置的两套房屋只登记在王华的名下,所以调解协议没有处理财产,只确定了子女的抚养权。然而,因为种种原因,离婚后李雷购房未成功,其间,两人对各种事情的处理存在很多分歧,争吵不断。其后,李雷多次要求复婚,王华始终没有答应。

2018年9月,李雷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财产分割,王华认为房屋始终登记在自己名下,相当于已经做出了分割约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李雷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查后认为,两人2015年2月调解离婚时,对本案要求分割的财产未进行分割,故双方有权要求对此进行分割,王华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暂不处理财产的情况非常多见,比如暂时没有房产证、资产在海外,甚至两人都支付不起房屋折价款、离婚不离家等。这时,没有分割的财产依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处于一种共同共有的物权状态,而物权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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