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桩白富美误嫁家暴男引发的家庭悲剧
都说一个女人最美的时刻,就是穿上嫁衣嫁给最爱之人的时刻,甭管这句话科不科学、理不理智,这句话确实得到了很多证实,一个证实是这从前往当下看,结婚确实是一个女人的巅峰,但如果婚姻不幸,从后往前看,这也会是一个女人的巅峰,它就像一个分水岭,将被家暴前和被家暴后的新娘,区别得那么明显。
被家暴前的董珊珊,出生于1983年的北京,是家中独女,从小到大被放在手中如珠如宝地疼爱,什么也不缺、什么也不怕,懵懵懂懂、可可爱爱,千不该万不该2008年跟王光宇登记结婚,乍一看上去王光宇又是经理,还开着宝马,谁又会想到他如沐春风的笑容背后是荆棘呢?要是能想到,这世上也不会有“衣冠禽兽”这个词了。
第一次时是一个巴掌,从左往右,将董珊珊直接给打蒙了半天,至于理由?董珊珊也不记得了,或许只是说了句“菜不好吃”,后来就升级用上了拳头,一拳拳砸下来,董珊珊都很难形容那个痛楚,别问她为什么不反抗,绵羊再怎样奔跑,不也还是被圈养在了牢笼之中?一切都不是一个力量层面上的战斗。
紧接着就是拳打脚踢,从沙发边一路踢打到床边,直到董珊珊再也没有反抗的力气,只能躺在地上无声无息流泪,仿佛麻木到极致为止,即便董珊珊怀有身孕,而且到后来就带上了侮辱,他会让董珊珊一丝不挂站在窗户边“面壁思过”,终于2009年3月30日,董珊珊从那间噩梦般的房子里逃了出来,她报警、申请离婚、躲在娘家。
但这一切都毫无用处,王光宇拒绝协议离婚,此后天天电话骚扰及恐吓威胁董家,其父母好言相劝一概不听,甚至最后董家父母也遭遇了殴打,4月11日董珊珊被王光宇雇了几个人,给抓了回去,就在大街上被挟持上了他的宝马车,之后董珊珊就相当于被绑架了一样,连其母亲都见不到她。
她们最后见到面是王光宇在5月10日带她去做人流,5月12日董母得以找到机会将她接回家,这时候她再次提出协议离婚,然后依然没用,且再次被王光宇抓了回去,这一次回去再出来,董珊珊就是一具尸体了,身上遍布数不清的蓝紫伤痕,谁还会想到这是开头说的那个如珠如宝、懵懵懂懂、可可爱爱的女孩?
这是现实版《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所以其实往往还比影视剧残酷,2010年4月1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这是两个量刑并不一样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如果以虐待罪定罪,王光宇面临的最高刑,不过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则完全不止于如此。
最终2010年7月2日法院一审宣判,王光宇以“虐待罪”仅被判处6年6个月,可实际上王光宇3年半就出狱了,在读者看到这篇文章时,王光宇再一次因为家暴上了新闻,他就像一个永远铲除不了的横亘在女孩子的婚姻里的噩梦,那么到底王光宇当年的所作所为应不应该升级为“故意伤害罪”?
当然是应该的,不是说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就必须要被带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法条限制了,出现了伤害的行为就必须要以“虐待罪”论处,且董珊珊曾经多次提出过离婚,只是因王光宇不同意才不了了之,但双方之后的矛盾争执也不属于家庭纠纷了,而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虐待罪论处怎么看都不合适。
是否应该升级为故意伤害罪,在很多时候以过程是“持续性”还是“一次性”,以目的为让对方“痛苦”还是让对方“受伤”,以结果是“长年累月”还是“独立行为”造成的做区分,前者属于虐待罪,后者则为故意伤害罪,可如果就这样机械地进行认定,而忽略其存在着的主观恶意和残忍手段,那实在容易偏颇。
从董珊珊最后死亡的鉴定结果来看,王光宇最后的施暴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虐待的故意,当时王光宇是出于对董珊珊离婚的报复进行的伤害行为,既然不是出于虐待的故意,而是出于伤害的故意,那就不能忽视故意伤害罪,也应当认定由虐待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罪及量刑论处。
此外,长期的虐待其实比突如其来的伤害和死亡更令人恐惧,当然事到如今,很多看法之于董珊珊来说都有点晚了,不过对于依然在遭受家暴的女性来说却不晚,希望每个人都能对第一次家暴说不,不要一而再再而三原谅和容忍,家暴从来没有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之说,保护自己,永远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