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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家暴离婚为养活幼子去打工,被前婆婆起诉遗弃罪孩子也遭送养

2022-03-03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在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人冯调兰的讲述中,过去 9 年,她一直在为了寻找亲生儿子奔走。哪里有消息,就去到哪里,一边打工,一边寻找,呆呆地守在各个学校门口,在年龄相仿的小男孩中试图探寻儿子的身影。

冯调兰的故事,需要从 2013 年开始讲起。她说,离婚没多久,前夫突然离世。为了养活年仅 2 岁的儿子,她委托前夫的姑父将儿子送到奶奶家,自己外出打工。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前夫的母亲和姑父以冯调兰涉嫌遗弃罪提起了刑事自诉。冯调兰被拘留了 10 多天,得知儿子被送养,开启寻子之路。直到多年后,她才在一起官司中,得知在一份她不知情的调解书里,曾约定将儿子送养他人。

冯调兰说,这些年,她一边打工,一边找儿子,还在一边打官司。目前,当年的调解书已被法院裁定撤销,目前她正在等待法院一审重新审理。

3 月 2 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冯调兰前夫的姑父,他表示," 是冯调兰擅自将孩子放到了他家里,之后长达半年联系不到人,无奈之下他只能求助到法院。"

对于送养孩子一事,他提到了那份法院的调解协议,但具体情况表示不清楚。

中国法学会会员、葛树春律认为,根据现有情况分析,冯调兰有权将属于自己的孩子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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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女子称外出打工后被前婆婆起诉遗弃罪

1982 年 4 月出生的冯调兰是永和县冯家腰村村民,她透露,在与前夫那段短暂的婚姻关系中,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 我怀孕的时候被他打过,剖腹产刚几天,也被他打过。"

冯调兰说,她曾在孕期起诉过离婚,在儿子小浩(化名)满百天后,她再次起诉离婚。2011 年 11 月双方离婚。根据当时的离婚判决,小浩的抚养权归她。但在收到判决书仅 20 多天,前夫就因故去世了,那时小浩仅仅 9 个多月大。

在前夫去世后,小浩一直由他的奶奶抚养。" 到了 2012 年农历 2 月,我多次找家里的亲戚帮忙,希望能够经常去看看孩子。" 对于冯调兰来说,那是一段快乐的时光,她被允许经常去看小浩,甚至可以把小浩接到娘家住上几天。到了 2013 年 2 月,冯调兰与小浩的叔叔、伯伯签订了一份孩子抚养协议,约定小浩叔叔、伯伯每年给 500 元,并有权探望小浩,小浩由冯调兰抚养,前夫的姑父王某是证明人。

" 但是他们没有给过一分钱,再加上我当时经济困难,于是决定将小浩放到奶奶家暂时照顾,我则出去打工赚钱,赚了钱就回来接孩子。" 冯调兰抱着小浩来到了王某家,留下小浩后离开。为了证明自己,也担心对方不承认,她在当时选择录了音。

冯调兰就这样外出打工了,直到 2013 年 6 月被警方抓获,她才知道自己被通缉了,是前夫的母亲和姑父以她涉嫌遗弃罪为由提起了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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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在那份 2013 年 4 月 1 日的刑事自诉状中,自诉人小浩刚刚 2 岁多,另外两名自诉人就是小浩的奶奶和姑父。他们的自诉理由是,冯调兰自 2013 年 3 月 14 日将小浩放到王某家中后,一直对其不理不睬,没有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

冯调兰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她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被逮捕后,在看守所里待了 10 多天,最终这起刑事自诉案以调解结了案,于 2013 年 7 月 13 日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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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释放后的冯调兰却崩溃了,小浩不见了。她从王某处得知,小浩被自己的奶奶送人了,至此她失去了儿子的音信。

冯调兰说,这些年她一直在寻找小浩,她没有读过书,也不识字,只能用最笨拙的方法,听说哪里有小浩的消息,就去到哪里打工。" 我就在学校的门口看,看看那些年龄相仿的男孩里面有没有我的儿子。"

多年后发现一份不知情的调解协议

冯调兰透露,直到 2018 年,有人给她出了个主意,去法院起诉,要小浩的探视权,于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起诉了。她的代理律师在阅卷后,发现了一份签有冯调兰名字的调解协议。冯调兰不否认在此前的开庭中曾提到 " 调解 " 二字,但调解的细节她全然不知。

在当时的调解笔录中显示,2013 年 7 月 12 日下午,在临汾市看守所,自诉人和被告人冯调兰参与调解,自诉人一方要求冯调兰将小浩接回去,并自愿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冯调兰承担 1.6 万元抚养费用,而冯调兰表示没有能力抚养,愿意将小浩交给前夫直系亲属抚养。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由小浩奶奶将其送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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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在 2013 年 7 月 13 日由山西永和县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经法院审理查明,冯调兰与前夫离婚后,其前夫在尚未履行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义务时身亡。未解决财产问题,王某等人居中为冯调兰与其前夫家人调解相关财产问题。2013 年 3 月 14 日,在调解未果时,冯调兰以自己外出打工挣钱养活小浩为由,将小浩放在了王某家中后外出打工,期间王某多次联系冯调兰,但是都未能联系上。为此,王某将冯调兰诉至法院。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等人自愿放弃追究冯调兰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冯调兰自愿放弃对小浩的抚养权利,同意让小浩的奶奶和伯父将小浩送人抚养,并且不追究王某等人的任何责任等。

在冯调兰看来,这个调解书的主要调解内容并不是她自己的意愿,她从没有想放弃小浩的抚养权,这个调解协议也不是她签的名,甚至连这次调解都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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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我根本没有参与调解,而是委托了我的舅舅,对于调解内容一无所知。" 冯调兰拿出了一份盖有其舅舅手印的证明,显示其舅舅证实冯调兰没有参与调解,也不知情,她也不能出看守所。证明载明,调解地点在看守所外的宾馆,平时法官晚上会在此加班的地方,从下午 5 点一直调解到晚上,调解书上 " 冯调兰 " 的签名额手印,是其舅舅代签代印的。

申诉撤销调解书,心愿是找回儿子

冯调兰了解到,小浩的奶奶和儿子的非近亲属王某并不是小浩的近亲属,并不能替代小浩将小浩刑事自诉到永和县法院。除了寻子之路,她又走上了一条申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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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15 日,在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载明,经法院再审认为,2013 年小浩作为自诉人提起自诉时年仅 2 岁,无行为能力,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行使权利,小浩的奶奶和其父亲的姑父,二人既非法定代理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近亲属,二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主体不适格。故裁定撤销原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某等人的起诉。

之后冯调兰上诉到临汾市中级法院,她认为除此之外,法院还应该明确 " 冯调兰到底有没有犯遗弃罪 "。她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在文书或者理由中释明、明确认定冯调兰不构成遗弃罪、被错误羁押。

她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她的身上还背上了 " 犯罪记录 "。她透露,因为调解书里没有明确载明她有没有犯罪,为了求证,她曾请求公安机关为她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发现根本开不了。" 系统里有我被通缉、遗弃孩子的记录。"

冯调兰说,临汾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王某等人作为自诉人主体不适格,但是小浩是被害人,作为自诉人起主体是适格的,二审撤销了永和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并指令永和县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我现在还没有收到开庭通知,还在等待案子重审。"

通过有关部门查询,现在的冯调兰已经知道了小浩的户籍信息。" 小浩的户籍已经落到了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乐平镇北关村一组,并且进行了改名。"

小浩户口是怎么挪到山西晋中市的,所谓的 " 送养 " 程序是否合法?冯调兰不得而知,她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可以将孩子合法的找回来。

前夫姑父:照顾了半年,实在没办法才起诉

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冯调兰前夫的母亲,也就是小浩的奶奶,已经在 2016 年去世。

3 月 2 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冯调兰前夫的姑父王某。对于当年的事情,他表示是在冯调兰与其前夫一家因为财产产生冲突时帮他们从中调解,后来冯调兰就将 2 岁的小浩留在了他家,怎么也联系不上,直到公安机关将她抓获。

" 她把 2 岁的孩子扔到我家里,之后怎么也联系不上,我作为亲戚,没有帮她抚养孩子的义务,也没有办法承担这样的责任。" 王某称,当时冯调兰称生活不了了,要出去打工,将小浩留下就跑了。" 我给她打电话,怎么也打不通,通过她娘家人也联系不上她,也不愿意照顾小浩。小浩的奶奶当时还在照顾别的小孩,年纪也大了,没有精力和能力照顾小浩。最后我走投无路了,才去找法院,不然我干嘛要起诉她,她只要把小浩带走就行了。"

王某告诉记者,小浩就这样在他家住了近半年,生病感冒都是他们在照顾。他也不能接受冯调兰的说法," 如果真的如她自己所说的,只是把小浩放在奶奶家照顾,她只是想打工赚钱的话,她至少应该是联系得上的,而不是像当时那样。"

王某表示,后来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所有人都签了名,盖了手印,她的舅舅也在场,签了字。

官司后来打了很多年,王某认为他虽然不是小浩的直系亲属,但是冯调兰将孩子放到他家后,他成了孩子的实际监护人抚养人,孩子的吃喝拉撒、看护都归他来管,他有资格提起刑事自诉。

但对于孩子的送养问题,王某表示自己不清楚。" 这个是小浩奶奶他们处理的,我就没有再参与这些事了。"

能否要回孩子?法学专家及律师分析

王某是否有提起刑事自诉的资格?冯调兰又能否要回孩子呢?

关于孩子的姑父、奶奶能不能提起刑事自诉?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认为,关于刑事自诉,在小浩还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原则上是由他的监护人提出。在这个案件当中,根据原来离婚时的协议,他的监护人应该是他的母亲,但是他的母亲恰恰是这个刑事自诉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如果要用法定监护人的这个条件来衡量的话,这个案件就没法提起刑事自诉了,所以可以考虑由实际当中其他相关的监护人来提起。虽然说王某并不是离婚时协议当中讲的监护人,但是实际上在母亲没管孩子期间,是由王某对他进行照顾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王某实际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他们代孩子提起刑事自诉,没有问题。

中国法学会会员、葛树春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诉讼代理人 " 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而 " 近亲属 " 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本案中,小浩的奶奶、王某,显然不符合上述 " 近亲属 " 的规定。因此,二人显然不能提起以遗弃罪的名义对冯调兰提起刑事自诉。而对于不适格的原告,无论是民事起诉还是刑事自诉,都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此外,他认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冯调兰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孩子。尽管不是适格刑事自诉原告的王某等人对冯调兰提起刑事自诉,当地法院也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但调解的内容是否自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值得商榷的。从调解书的第二项调解内容来看,冯调兰自愿放弃对其儿子的抚养权利,并同意让孩子的奶奶和伯父将孩子送人抚养,显然不是被迫就是非自愿,翻阅无数案例都没有发现有哪个母亲会做出这种自愿这种放弃自己亲骨肉抚养权利,将孩子送人抚养的举动。

即便退一万步,孩子的奶奶和伯父在没有指定监护,不是法定代理人且不是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情况下,没有权利将不属于自己的孩子送人抚养。况且这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也已经被启动再审程序,根据冯调兰的陈述,目前该案尚没有最终生效的裁判文书。因此,冯调兰有权将属于自己的孩子要回。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郑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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