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企业参与且情节严重的可停业或关闭
“挖矿”设备一般应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矿机、中央处理器矿机、显卡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矿机等。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中指出,按照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依法没收物品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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