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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订回 T ”后仍收到“垃圾短信”,男子怒告获赔 10 元

2022-05-20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手机里的 " 垃圾短信 " 删也删不完,以为发送 "T" 能退订,孰料既产生了费用,骚扰还是照常。近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商家营销短信引发的诉讼。温州市民王先生起诉温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营销短信侵权。

案情回顾

2020 年 4 月 11 日 9 时 19 分,王先生的手机收到食品公司发来的营销短信,内容为 " 尊敬的会员:4 月 10 日、11 日在专卖店购买某产品买 3 送 1,活动截止今晚 8 点,欢迎惠顾。回 T 退订 "。

“退订回 T ”后仍收到“垃圾短信”,男子怒告获赔 10 元 - 1

王先生收到这条短信后,他就打电话给商家询问为什么会有他的手机号码,对方解释是有人在店里口头留下的。王先生当即告知,即便是有人留下的号码,也不代表同意接收对方的营销短信,并要求对方不要再发类似的短信。

但是,到了 2021 年 4 月 9 日、10 日,王先生的手机连续两天收到了食品公司的营销短信,同样是促销产品的。这回,为了免受其扰,王先生按照短消息的提示,回复了 "T" 退订。不料,6 月 12 日、9 月 18 日,王先生的手机又收到了同一家食品公司的促销短信。" 应该还不止这几次,中间我换过手机。" 期间,王先生再次致电商家。这次食品公司在解释中透露,门店将收集的手机号和营销短信的内容提供给第三方后,第三方代为发送。对此,王先生提出,将客户的手机号提供给第三方涉嫌严重违法。

王先生最终选择了起诉 , 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 " 清净 "。他认为,根据民法典、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营者均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发送商业性信息。" 骚扰短信已经侵扰了我的安宁 ",王先生要求被告公司承担退订短信费 0.1 元,加倍赔偿短信退订损失 499.8 元,赔偿精神损失费 5 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等损失 4500 元。

经瓯海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食品公司未经同意,多次向原告王先生发送广告信息,构成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行为。最终判决被告食品公司向王先生书面道歉并支付短信息退订费损失 0.1 元、其他合理开支 9.9 元。

法官说法

被告食品公司向涉案手机发送的 5 条信息内容均为针对会员的产品促销活动通知,可以认定被告食品公司向他人发送商业性信息,属广告行为。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的目的是扩大卖方市场,拓宽潜在的交易对象,但对消费者安宁有较大影响,应受到规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涉案手机号按信息要求在回复 "T" 后,仍然能够收到来自被告食品公司的促销广告,可以确定被告食品公司没有提供有效拒绝接收的方式。

被告食品公司未经同意,多次向原告王先生的涉案手机发送广告信息,构成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行为,应当赔礼道歉并支付短信退订费损失 0.1 元。但根据涉案手机接收被告食品公司的短信息的频率、时间以及信息内容,结合原告王先生自述职业所具有的特点,被告食品公司的涉案广告行为不足以对原告王先生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也未给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自述职业所具有的特点,比一般公众掌握更有效率的沟通技能和处理维权事务能力,可以在采用电话方式沟通退订事宜无效的情况下再进行诉讼维权,故本院酌情确定合理开支 9.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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