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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造谣为会所技师愤而维权,这次对谣言的斗争会胜利吗?

2022-07-25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女子被造谣为会所技师愤而维权,这次对谣言的斗争会胜利吗? - 1

作者|王琳

近日,安徽合肥的俞女士在社交媒体上晒出了自己的订婚照。原本一次分享幸福之举,不成想画风突变,该女士莫名被人传为某会所 8 号技师。面对汹涌而来的谣言恶语,俞女士选择收集证据,向派出所报警,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同样在近日,一条 " 穿浴袍女子站楼外轻生 " 的视频冲上热搜,该女子后被消防员成功救下。但网上的恶意评论却并未停歇,有说该女子蹭热度的,有说是被现场抓奸的。事主表示 " 自己非常委屈 ",并公开发声 " 会重新生活 "。

自有人类社会,就有谣言。在口耳相传的时代,谣言的传播速度不快,杀伤力却不可小觑。上古神话,多源于谣言。政权更迭,战争胜负,人心向背,多伴有谣言的影子。到了印刷时代," 谣从口出 ",又增加了借纸风传。现在有了新的载体,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破坏性也更强。

以历史的维度观察," 互联网 + 谣言 " 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线下的谣言从未消失,当下搭载更便捷的线上网络,谣言只可能更泛滥。在勒庞频被引用的名著《乌合之众》中,作者以 " 群体 " 为研究对象,解释称,这种叫 " 群体 " 的生命体,盲目、轻信、狂热、冲动、易怒、偏执、保守,且群体中所有人的智商都会降低。这样的社交场域,比之线下,更是谣言传播的温床。

不少人对网络谣言痛心疾首。但没有人能真正替代受害人——这世上本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

不同情境中的谣言,针对的对象不一,危害也迥然有别。在一个小茶馆对三五亲朋说出一则谣言,和在一个面向不特定人群的舆论平台上传播一则谣言,危害后果当然不可并论。我们常说网络具有 " 放大效应 ",一是我们并不清楚有多少受众正在接受我们的信息,一旦谣言传播出去,通常无法有效校正。二是谣言往往比真相更骇人听闻,更易传播,基于 " 沉默的螺旋 " 理论,谣言则会使真相更趋沉默,从而 " 放大 " 谣言本身。

网络的聚集效应,从众心理的暗示,群体的情绪传染,法不责众的错觉,这些网络舆论场所特有的属性,浇灌出谣言这朵 " 恶之花 "。

女子被造谣为会所技师愤而维权,这次对谣言的斗争会胜利吗? - 2

| 谣传俞女士为某会所 8 号技师的留言

但法不责众只是 " 错觉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可以 "+ 谣言 ",互联网同样可以、也应该 "+ 法治 "。

根据造谣、传谣的事实、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以刑事责任而言,尽管寻衅滋事罪是否适用网上传谣者,法律界仍存争议。但与网络谣言相关联的罪名包括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侮辱、诽谤罪等,这已是司法的鲜活实践。

从公开报道来看,警方的一些专项行动,对网络谣言起到过遏制的作用。对刑事犯罪来说,警方本是主动的侦查部门。一些造谣、传谣者在网上活跃多时、多次,无须等到集中行动才收网刑究。与运动式执法相比,常态化打击对遏制网络谣言的效果更持久,也更能获得社会支持。

当然,前提应是精准打击。对于那些依法应由受害人自诉的案件,警方不可越俎代庖;对于那些应由民事程序解决的案件,也不能任意扩大到刑事领域。

警方主动追究造谣、传谣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职能部门主动通过行政执法,追究造谣、传谣者的行政责任,这是公权力依法治谣不可缺少的履职尽责。而在社会生活中,更多的情形还被框定在民事范畴。

我们鼓励受害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进行司法抗争,但我们无法强迫受害人这么做。

诉诸司法难免耗时费力,于受害人而言, 处置不当,易带来 " 二次伤害 "。这对司法的服务性和保障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互联网 +" 便利了谣言的生成和传播,它同样可以、也理应便利受害人的司法保障——这就要求法院系统也能因时而变,顺应网络社会的时代特征,比如让网络侵权更便捷地被切断,让侵权行为能更公平公正地得到司法评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事人多次 " 辟谣 " 后,一些网友还坚持把 " 谣言 " 当成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指责、谩骂,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不折不扣的 " 网暴 "。对此,法律更不应该轻纵。

当然,告、还是不告,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我们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的俞女士叫好,我们也理解那位想要淡出公众视线 " 重新生活 " 的广州女孩。渴望得到公正和渴望得到新生的,都应如愿以偿。

同时我们也知道,下沉的网络舆论场,不会因一、两宗个案而变得清朗干净。网络谣言也不会因此消亡。在作为他律的法治之外,还有网络社会中每个个体都应尊奉的自律——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作者王琳,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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