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是如何管制高利贷利率的?
汉代以后,对高利贷利率管制便形成了正式的法律规定。《汉书》中就有诸侯因放贷取息过高而受到处罚的记载。以后各代王朝,不论是正式的法典,还是平时的诏令、文告等,对高利贷利率均有规定。(图为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
明太祖朱元璋在宝训中要求“今后放债,利息不得过二分三分”。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一本一利”即利率100%。各时期诏令及地方各级官府处理债务案例,制定有关政策时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一上限及取息总量的规定办事的。(图为明孝陵)
关于“利上起利”(即复利),封建法律对此一般是禁止的。明律里“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就是规定利息总量上限是本钱的100%。明太祖也要求,“如有年月过期,叠算不休”的,要治罪。(图为南京明故宫遗址)
明代私人放债过程中,常有减息、免息,乃至免除本息之举,但这是一种私人行为,没有什么政策性。多见的是,在饥荒时节,地方官府要求一些积谷较多的大户减息向自家佃户或其他缺食人户放贷,与此同时,以官府的力量保证借贷者归还。(图为南京明城墙)
清代利率政策基本继承明代,但更为周密和全面,推行也更为深入。同时适应新情况,还推行了不少新的规定和措施。顺治五年四月即“谕户部:今后一切债负,每银一两,止许月息三分,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同年十一月又诏:“势豪举放私债,重利剥民,实属违禁,以后止许照律每两三分行利,即至十年,不过照本算利,有例外多索者,依律治罪。”(图为顺治孝陵)
地方各级官府为维护地方稳定,保护小农、小手工业者,限制高利贷者的过度剥削,常常在律例基础上再推行减利的政策:在三分的基础上降低五厘至一分左右的利率;推行差额利率制度,款额越大,利率越低;在一些特定时间里降低利率,以利债务人清偿。(图为淮安府署)
在清代,一般情况下,只要利息合法,或虽超过,尚未引起纠纷,封建政府并不加以干涉。但会对一些十分苛刻的放贷进行管制和打击,如旗债、营债和街市印子钱、转子钱等。清律中对于一些违法放贷,除治债主之罪外,均是强制免除利息,甚至本钱都要被没收入官。(图为巢湖李鸿章当铺)//资料来源:《明清高利贷资本》,刘秋根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出版。
来源:浮世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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